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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纺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求调整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压锭退养人员生活费的请示”有关问题处理建议
索 引 号:014109315/2007-0004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7]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7-05-10 公开日期:2008-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调整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压锭退养人员生活费
关于纺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求调整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压锭退养人员生活费的请示”有关问题处理建议
常劳社险[2007]3号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险〔20073

                                                      

 

关于纺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请求调整

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压锭退养人员生活费的请示”有关问题处理建议

 

常州市人民政府:

纺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请求调整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压锭退养人员生活费的请示”收悉,经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等部门会商研究,现就有关处理意见汇报如下:

1998年,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1998]101号)的精神,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和常州恒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于199812月至20007月,实施了纺织行业压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相关规定的人员办理了压锭退养手续,并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发放退养生活费。相关费用由市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其退养人员生活费计算办法:参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全部金额×(1-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年数×2%)。

按规定,当时常州大诚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条件632人、人均退养生活费497.84/月;常州恒基纺织集团有限公司270人、人均退养生活费415.03/月。随着这部分人员逐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现两企业还有330人仍在领取退养生活费,需至20107月才能全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由于近几年养老金和最低工资不断调整,上述人员强烈要求提高退养生活费,矛盾日渐突出上访不断,新闻媒体也进行了报道。

为此,经市劳动保障、财政、国资委会商,建议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适当提高两企业压锭退养人员退养生活费。即按市最低工资标准750/月×80%=600/月。市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在原各支付53547.85/月,增加到66000/月,多支付12452.15/月。

新标准从200711执行,今后随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八十同步调整。

当否,请批示。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调整  压锭  生活费  建议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5月10印发

共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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