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险〔2007〕1号
关于发布200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和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7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7号)的规定,现就我市200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全市各统筹地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人均1189元。
职工按照本人实际收入缴费,月缴费基数上限为6639元,下限为1189元。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分二档:
第一档按全省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缴费基数为1982元。
第二档以全省在岗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作适当下浮,即月缴费基数为1550元。
符合常劳社险[2006]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对象可以按第二档基数缴费,其余对象按第一档基数缴费。
三、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2006年市区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月基本养老金为1025元。此数作为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计发补贴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五、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月缴费基数为1666元。
六、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市区计发职工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标准的月基数为2276元。
七、2007年6月30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
(二)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5.5%,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0。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085。
(三)调整后的月伤残津贴不低于1189元。
八、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养老保险 基数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3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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