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严格限制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受委托参与出境就业人员招聘与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7〕6号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严格限制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受委托参与出境就业人员招聘与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严格限制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受委托参与出境就业人员招聘与培训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7〕1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劳动者出境就业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这些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代为招聘和培训人员,导致在涉外劳动争议案中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据了解,涉及案件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多数既不了解委托机构是否具备出境就业服务机构资质,也不清楚出境就业项目是否真实可靠,盲目为委托机构招聘和培训人员,致使部分出境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自身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保护出境就业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部下发了《关于严格限制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受委托参与出境就业人员招聘与培训工作的紧急通知》,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所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管理,一般情况下,禁止其以接受委托方式参与出境就业人员招聘和培训活动。
二、 在特许情况下,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以接受委托方式参与出境就业人员招聘和培训活动的,实行申报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一)接受委托前,须通过部、省劳动保障网或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核实委托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出境就业服务机构资质,同时论证项目的真实可靠性,报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备案。
(二)签订委托协议时,在有关条款中应明确接受委托机构不承担劳动力出境后的现场管理责任,并规定相关招聘费用或培训费用由委托机构统一代收和出据相应票据。
(三)招聘时须以委托机构名义组织开展相关招聘和培训工作,且不得对所招聘人员和培训人员另行收费。
(四)对在出境就业工作中曾出现问题且整改未通过的,不得以接受委托方式从事出境就业人员招聘和培训活动。
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介绍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强指导监督,防止因不掌握情况而导致涉案事件的发生。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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