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7-0002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劳薪[2007]4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7-07-23 公开日期: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职工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障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劳薪[2007]4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总工会

 

常劳社劳薪〔20074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直属企业:

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单位应按照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转发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通知的通知》(苏卫监督200739)及苏劳社劳薪20071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今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调整工作,夏季防暑降温费应当在应发月份的次月月底前发放给职工。

二、  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加强对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工会或职工可就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的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企业行政方提出协商要求,企业行政方应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双方在对本单位执行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时间、范围、对象、标准等内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行政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处理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依法查处拒绝或拖延答复工会或职工方提出的协商要求的行为,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企业工会或职工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附件:《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718)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总工会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防暑降温费  调整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23印发

共印10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7]18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省各有关厅、局,省各直属企业: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夏季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经研究,决定提高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二、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等情况。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00七年七月九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