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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7-0003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法[2007]1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7-03-26 公开日期:2008-03-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劳社法[2007]1号

 

常劳社法〔20071

 

关于印发《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

<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法治建设  行动计划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3月26日印发

共印15份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贯彻

《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有关精神,深入推进法治常州建设,为建设长三角名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治常州建设八大行动计划》,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建立诚信政府部门。

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职能转变。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经办机构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经办机构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切实做到:发布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通过推进电子政务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透明度,从而最终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

(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把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管、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有机统一起来;要更加重视行政规划、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在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协商、选择、间接的管理机制,赢得老百姓对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公示和听证等各种制度和机制,让老百姓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办了哪些事、正在办哪些事、是如何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的,确保劳动保障行政管理的公开透明。

(三)推进政务公开。

加快劳动保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依法公开劳动保障政务信息,并创造条件,使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信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四)完善内部决策规则。

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集体的决策权力,完善工作规则,规定哪些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哪些问题实行分工决策,并严格执行,既防止对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一个部门办到底,又防止议而不决,降低效率。如对一些具体行政行为建立党组集体讨论的制度;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

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不符合客观实际或与上位法不相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和实施前公示制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改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报纸、《常州劳动保障》和常州市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各方联手共同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完善以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为主,公安、工商、建设、税务、城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监督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

(二)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的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提高执法行政能力

(一)创新层级监督机制。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

(二)创新内部专项监督。

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在充分发挥法制部门执法监督主力军作用的同时,整合法制、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力量,形成监督合力。要重点解决怎样配合的问题,避免各职能部门配而不合,合而不力。从长远看,要建立统一的内部执法监督机构,提高内部执法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赋予内部执法监督机构纠正权、建议处分权等监督处置权。

(三)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划分不同执法环节应当承担的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职能的交叉和重叠。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

五、倾情办好维权实事,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保障惠民

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按照应保尽保要求,以私营、个体为重点,加快社保向各类园区、乡镇范围内企业的覆盖;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实现高危行业工伤保险全覆盖,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进度,确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保率达80%,做好农民工参保工作。

建立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将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城市老年居民、少年儿童等各类社会群体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力争实现全民医保。

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确保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位的基础上,探索多方筹资机制,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保制度。

研究完善医疗、工伤保险政策服务体系。加强医保基金管理,研究制定门诊大病和特定病种的合理结算和管理办法,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拟订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大力扶持社区医疗机构,引导小病进社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坚持维权安民

大力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全覆盖。继续扩大劳动合同的覆盖面和签订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劳动保障部门与工会组织要加强配合,建立企业或区域、行业的集体协商机制,推进集体合同覆盖面。在各类企业普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调解苗头性、初发性争议纠纷。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仲裁两个三方机制的作用,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不断完善企业工资调控机制。完善劳动力市场价位发布制度和人工成本预警预测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力度。以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合同条例》等法规为抓手,以扩面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劳动保障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压低和克扣工资和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专项战役,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深入开展“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手册。

全力保障农民工市民待遇的落实。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基础上,做好“新十件实事”,让农民工享受到平等的市民待遇。同时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六、加强能力建设,营造法治建设环境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发挥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积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能,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行政调解,及时调处劳动争议纠纷。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并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同时,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劳动保障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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