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2007〕4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各相关处室、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转发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2007〕59号),现将《常州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及有关表格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1.常州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情况登记表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表
4.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
5.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表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军队退役人员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0月12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1:
常州市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各级政府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重视这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切实维护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权益。
二、政策适用对象
根据苏劳社〔2007〕59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政策落实对象具体为: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复员干部。
三、具体任务
1.核实底数,明确待落实对象;
2.失业保险和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4.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
四、分工责任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涉及到全劳动保障系统各个相关业务部门及事业单位,各单位均应正确把握政策内涵和宣传口径,作好培训、指导及贯彻落实。
具体业务分解为:市局由劳动工资和基金监督处作整体协调、牵头工作;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负责完善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调和帮助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就管中心负责核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失业信息和享受各项再就业政策情况;养老保险处负责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社保中心负责核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信息,作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医疗保险处负责完善相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政策,医保中心负责落实具体医疗、工伤政策;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库建立、维护工作;信访办、12333综合咨询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工作。
各辖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分解责任,确保完成任务。
五、具体要求及措施
1.成立工作机构。各辖市、区应成立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班子,确定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联络员,明确工作责任。
2.加强内外协调配合。各辖市、区在落实这项工作时,除应加强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各行政处室、经办机构的密切配合,还应主动与系统外的民政、财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做好数据采集及各项落实工作。
3.政策适用人员的信息采集。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尽快落实政策首先必须尽快确定相应的政策适用人员。各地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人员信息采集,如民政部门提供信息、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街道登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所在单位报告等,并应把握各种机会如信访咨询等作好登记指导工作,以确保政策的覆盖进度。
各辖市、区可根据适用对象的人员类别,与民政部门相联系,采集信息分解至各街道登记。各辖市、区应于10月18日前上报适用人员初步数据,在10月底前完成适用人员的登记信息采集及录入工作,10月后对于每月新增的人员,作好与民政部门的信息联系工作并按要求作好登记服务工作。
4.信息核实及政策落实工作。各辖市、区应及时将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分解至各街道,由街道做好登记工作,并根据各证件原件初步核实人员基本情况、就业情况及参保情况。各经办机构根据信息核实后进行政策落实,并作好落实情况的数据统计工作。
5.统计报告制度:
各辖市、区负责统计本区域内工作进展情况,建好工作台账,于每月5日前及时准确填报《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表》至市局劳动工资和基金监督处。
6.做好经办服务工作。各经办机构在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时,应对落实对象提供优先服务,在各经办机构设优先窗口,方便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业务。
7.做好政策培训工作。市局将于10月中旬举办政策讲解培训班,各辖市、区也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明确政策宣传口径,作好基层培训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8.其它:市劳动工资和基金监督处联系电话:
85682021,86607749,电子邮箱:660774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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