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复〔2006〕3号
关于同意将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
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批复
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我区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缴纳补偿金按照红梅街道的标准执行(退养补偿金人均27370.31元,医保补偿金人均12000元),补偿金缴纳方式、风险责任以及退养人员享受待遇等仍按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区小集体 批复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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