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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将城区街道小集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315/2006-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复[2006]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6-10-20 公开日期: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将城区街道小集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城区街道小集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批复
常劳社复[2006]3号

 

常劳社复〔20063

 

关于同意将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

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批复

 

天宁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将我区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区城区街道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缴纳补偿金按照红梅街道的标准执行(退养补偿金人均27370.31元,医保补偿金人均12000元),补偿金缴纳方式、风险责任以及退养人员享受待遇等仍按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〇〇六年十月二十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区小集体  批复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1020日印发

共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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