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复[2006]1号
关于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
纳入社保代发有关问题的批复
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2006年4月30日《关于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
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根据各
区要求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
的请示以及市政府《关于同意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
退养金纳入社保代发的批复》(常政复[2006 ]10号)文件
精神,经研究,现就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退养金补偿金缴纳标准。按2004年底退养金支付标
准加2005年退职人员人均增加55元和本市退休人员平均寿
命(75.64岁)确定人均退养金补偿金缴纳标准。2007年度
以后办理手续的退养金增加部分将列入补偿金基数中计算。
2.资金运行方式。将原乡镇企业小集体退养人员退养
金补偿金到账后纳入社保基金管理,并在实际运作中以各区
为一个核算单位。
3.,相关待遇。今后退养金调整以及相关待遇参照我市
城镇企业退职人员的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参照工龄。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