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医〔2006〕35号
关于转发省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
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医〔20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工伤保险 事业单位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医[2006]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又一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对于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基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标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抓紧启动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会同省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9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及管理职责。各地要按照《意见》的规定,抓紧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实施工伤保险的具体方案,在6月底前完成各统筹地区应纳入参保的单位数、参保职工人数、基金规模等的调查、测算工作,确保各统筹地区于7月份正式启动实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力争在年底前将所有应参保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纳入工伤保险。
三、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各地要在今年工伤保险扩面覆盖计划的基础上,制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扩面计划,建立目标责任制,抓进度,抓落实。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做好各个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费的登记、申报工作,会同地方税务机关开展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认真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准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五、加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工作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六、切实加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经办服务管理职能,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以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各地要积极开展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工伤保险的政策培训工作,及时开展对各用人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使各项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落实到位。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督促力度,确保这项工作积极稳妥的顺利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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