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就〔2006〕7号
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
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苏劳社就[2006]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06年9月开始,次月2日前,请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将本地区《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统计月报表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职业介绍信息科(联系电话:8107075,传真:8107075)。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高校 学生 就业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7月28日印发
共印20份
附:
关于贯彻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苏劳社就[2006]18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劳社厅发[2006]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 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各地在今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二)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我部将在总结目前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50所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
三、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市或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见习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配套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实施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以利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五、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全国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于今年9月5日-25日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他们实现就业提供重点帮扶。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请各地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7日前按要求上报我部(见附件)。各地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分析大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
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尽快制定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请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上报我部。 附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略)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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