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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6-0003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察[2006]1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6-04-25 公开日期: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察[2006]1号

 

常劳社察20061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

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苏劳社察〔2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监察  承诺规定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4月25印发

共印20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的通知

 

苏劳社察[2006]6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能,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和《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及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OO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五项承诺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有关童工的举报和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举报24小时内到达现场。

  三、除童工案件或情节严重、引起严重后果的案件外,对已全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涉案单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四、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为举报人保密,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十不准

 

一、不准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劳动保障监察证及执法标志。

二、不准借用被监察单位的车辆和通讯设备。

三、不准向被监察单位和投诉人索取利益或接受其提供的各种无偿服务。

四、不准利用职权从事有偿中介、有偿劳动。

五、不准到被监察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向被监察单位推销产品、征订报刊。

七、不准接受被监察单位的礼金、礼物或有价证券。

八、不准在被监察单位就餐或接受其宴请。

九、不准在工作日中午及执行公务前饮酒。

十、不准泄露公务中获取的被监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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