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劳薪〔2006〕5号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予以发布,并就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 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75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620元/月。
2.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6.30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5.2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调整 最低工资 标准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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