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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6-0006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察[2006]8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6-12-05 公开日期:2008-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关于印发《常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常劳社察〔20068

 

关于印发《常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常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一、为强化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人及时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根据《江苏省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规定,制定常州市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励制度。

二、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为奖励对象。

三、有下列举报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奖励:

1.用人单位存在使用童工行为的;

2.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3.同一用人单位有50人以上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5.用人单位、医疗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6.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四、举报人获得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主体;

3.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事实;

4.提供的线索和事实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5.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单位同一违法行为先后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联名举报的,视为一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奖励标准:每案2002000元人民币。

1.举报使用童工行为,按查实的使用童工数每一名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2.举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行为,按下列标准奖励:

150人以上至80人以下(包括本数,下同),奖励200元;

281人以上至110人以下,奖励500元;

3111人以上至140人以下,奖励800元;

4141人以上至170人以下,奖励1100元;

5171人以上至200人以下,奖励1500元;

6201人以上,奖励2000元。

3.其他重大举报违法行为,且有罚没金额的,按下列标准奖励:

1)罚没金额500元至1000元以下(包括本数,下同),奖励10%

2)罚没金额1001元至2000元以下,奖励12%

3)罚没金额2001元至4000元以下,奖励14%

4)罚没金额4001元至8000元以下,奖励16%

5)罚没金额8001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18%

6)罚没金额10001元以上,奖励2000元。

七、案件查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常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表格附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决定。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受奖人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函件或者电话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受奖人委托他人领奖的,被委托人应凭受奖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到指定银行领取奖金。

九、举报人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奖励事项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办理申领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奖励审查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内,应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举报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资金。

十二、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制度。

十三、举报人必须是非涉案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十四、本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制度自200711日起执行。

 

 

附件:

常州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或

举报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

 

举报人住址

 

举报人联系电话

 

 

举报

案件

查实

情况

 

建议

奖励

金额

及理由

 

 

                                          案件承办人:

                                                       

劳动

保障

监察

机构

负责人

意见

 

 

 

 

 

                    

劳动

保障

行政

部门

负责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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