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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4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培[2005]2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06-17 公开日期: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常劳社培[2005]23号

 

常劳社培〔200523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培〔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自200541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停止使用。现按照《通知》要求,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经市、辖市(含武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原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541日前已领取市、辖市(含武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如需继续面向社会开展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活动,须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劳社培[2005]33号)规定的申办条件(见附件)。

二、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原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720日前向原批准发证的市、辖市(含武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书面申请》一份;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三份;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一份;

5、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租赁合同)

6、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7、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8、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9、学校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10、校长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1教学管理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2、职业指导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

13、财务管理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4教学人员名册、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教师上岗资格证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还必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三、市、辖市(含武进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于72030日按照《通知》、《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规程》要求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五条规定,对申请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社会力量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和学校性质确认。凡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结果上网向社会公布;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上网向社会公布。

四、对不符合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原社会力量办(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管理办法将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工作规程》的通知

 

 

 

〇〇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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