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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5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就[2005]1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04-26 公开日期: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5]1号

 

常劳社就[2005]1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职业介绍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就[2004]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进一步加强与实施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各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要求以及省厅苏劳社就[2004]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完善申请、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规程;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辖市对实施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内容应作出具体规定,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示相关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对我市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职责。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91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市区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社就[2004]126)规定,对在我市市区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告知承诺制”,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主要职责分工是:

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对全市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规划;

2、制订在我市市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规定和有关文书的示范格式;

3、负责对我市市区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对审批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年检;

4、组织全市职业介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省劳动保障厅组织的专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5、组织实施对全市范围内的职业介绍机构监察、检查,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给予行政处罚;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对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公民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7、对我市职业介绍机构行业协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辖区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市职业介绍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职业介绍事业发展计划;

2、负责对区属及以下单位以及在区编制、工商、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初审,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3、配合市劳动保障局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年检;

4负责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指导、定期信息数据汇总和实施监督检查,对职业介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5、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机构、公民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6、受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定期报表制度。我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按季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其中:在市编制、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直接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辖市和辖区编制、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机构向所在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汇总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四、加强对已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在重资格准入的基础上,更要重事后监督管理。各地应通过定期不定期实地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年检等形式,同时应注重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就近监督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对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我市市区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中在市编制、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主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实地检查;在区编制、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日常监管主要由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通报。

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局将对经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名单定期在“常州劳动保障网”上公布。

五、在我市市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所使用的各类文书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制订,对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辖市按规定使用省厅监制的表式。

 

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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