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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医[2005]26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10-31 公开日期: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的答复
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的答复

 

常劳社医200526

 

“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的答复

 

金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现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以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苏劳社医[200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无证驾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需依据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确定。

                            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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