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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7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医[2005]1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01-10 公开日期: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5]1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常劳社医[2005]1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证我市医疗保险制度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统一按照《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上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的规定执行。

二、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职工人均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市区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市区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本通知自20051月起施行。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275发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解释口径》同时废止。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事局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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