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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7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5]34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10-28 公开日期: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省厅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常劳社[2005]34号

 

常劳社〔200534

 

关于贯彻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国资公司、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用人单位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具体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用人单位要切实重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工作,认真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促进劳动合同规范管理,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辖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按照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通知》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工作,按要求设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服务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公布工作流程、办事程序、受理时间等有关内容。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书面劳动合同报告,并对劳动合同书面报告的情况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核对、进行电脑登记存档,对其进行动态管理。市区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和基金监督处报告,辖市(区)用人单位向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每月统计汇总一次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起步阶段采用表格和盘片报送,逐步向网上报告过渡。用人单位应自与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书面报告要求报告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履行劳动报告的义务。20063月底前为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初始报告阶段,各用人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和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拒不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四、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订立劳动合同书面报告需报的材料

1.常州市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

2.常州市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报告期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4.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报告需报的材料

1.常州市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报告表

2.报告期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修改,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相关手续。

    六、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州市劳动合同管理书面报告表

          2.常州市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

          3.常州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报告表

 

 

                              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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