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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市政府常政发[2004]25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7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5]19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06-09 公开日期:2008-03-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常政发[2004]255号文件
关于贯彻市政府常政发[2004]25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常劳社[2005]19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常劳社[2005]19

关于贯彻市政府常政发[2004]255号文件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区乡镇企业原已退休人员退休金纳入社会保险发放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4]255)(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市区乡镇企业原已退休人员退休金纳入社会保险发放有关具体办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纳入社会保险发放退休金的人员,需经本人、原单位(指负责退休金发放的单位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书面申请和签订纳入社会保险发放协议后,由原单位根据国家、省、市退休审批规定以及常政发[2004]255号文件要求,对照本人原始资料等统一填写《市区乡镇企业中原大集体退休人员退休金纳入社会保险发放呈报表》,经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确定。

    二、需要纳入社会保险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其退休金由原发放退休金单位按人均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列入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待缴款到帐后,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退休金的标准,次月将退休金通过银行储蓄存折(或通过邮局)发放给本人,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按照常劳社[2004]79号的规定,纳入社会化管理。

    三、纳入社会保险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初次退休金仍按原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2004年调整的退休金标准执行,以后退休金的调整方案根据本次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年龄、工龄等,参照市区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进行调整。

    四、纳入社会保险发放退休金的人员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同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其原退休人员由单位按人均0.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后,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手续。

    五、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和涉

及纳入社会保险发放退休金人员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规范基础档案,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同时,妥善处理好未纳入社会保险发放退休金的其他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六、本意见自200571起试行。

附:

1、市区乡镇企业中原大集体退休人员退休金纳入社会保险发放呈报表

2、市区乡镇企业中原大集体退休人员退休金纳入社会保险发放呈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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