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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7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4]184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12-22 公开日期:2004-1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常劳社险[2004]184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劳社险[2004]184

常 财 社[2004] 53

                                                   

 

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4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17号、苏财社[2004]127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471日起增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46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和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二、    市区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一)普遍增加

1. 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按月增发基本养老金,其标准为:

缴   费   年   限

调   整   标   准

不   满   15  年

42   元

15 年 - 19  年

46   元

20 年 - 24  年

51   元

25 年 - 29  年

55   元

30 年  - 34 年

59   元

35  年   以  

64   元

2.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基本养老金83元。

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计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

3.         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费42元。

(二)适当增加

2004630前年满70周岁(1934630前出生)的退休人员,按上述普遍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市区此次普遍调整的平均养老金(821/)水平的,每月再增发2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市区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    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四、    市区增加基本养老金实施步骤

20047-12月增发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退休人员20051月养老金正常发放一起进行,并将《2004年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交单位备查。

五、金坛和溧阳市、武进区可根据省、市增加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财政保障能力,确定当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

六、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原渠道解决。

七、从200471日起,给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对象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2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一)已列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二)60年代初精简下放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已办理生活补助费的。

(三)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四)按常计(86158号和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本条所列第(二)、(三)、(四)种对象的人数,请单位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由单位)汇总后,于20051月底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备案。

八、各地要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工作,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收,不断强化支出管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抄报:市人民政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抄送:各辖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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