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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4]137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07-18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劳社险[2004]137

                                                   

关于转发《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

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4]56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扎扎实实推进我市扩面征缴工作。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鼓励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严格禁止通过追加或延续缴费的方式补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市政府常政发[2002]102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常劳社险[2002]113号)等文件精神,处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中缴费年限等政策问题。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异地就业的城镇居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按照规定给予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异地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单位或个人可以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一寸照片和本人书面申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包括本人缴纳、单位划入的部分和历年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归其本人所有,在其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后一次性领取,并享受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待遇(按照缴费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2个月当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养老金)。

四、 十月中旬市政府将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对各地清理、纠正违反国家和省、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附:苏劳社险[2004]7号文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七月十八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省劳动保障厅,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劳社险[2004]7

关于清理和纠正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中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近来,我省部分地区在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出台了一些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做法,擅自放宽条件,降低费率,甚至默许招商引资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国家和省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和持续健康发展,减少了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增加了新的隐性债务,危害了群众长远利益。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对这些既不符合国家政策,又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进行清理和纠正。现就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3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扎实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将各类城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扩面工作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转制为原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以及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乡镇企业,特别是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养老保险接续工作。

  二、严格禁止通过追加或延续缴费的方式补足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各地要严格按照原省劳动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9]25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和《关于扩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劳险[1999]27号)等文件精神,处理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中的补缴等政策问题。

  三、严格执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39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县(市)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苏政发[2002]67号)等文件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和基数。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城镇企业以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镇企业,必须执行企业缴费比例和基数规定,不得按个体工商户征收,变相降低缴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职工以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从200411日起全省统一为8%。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20%

  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擅自降低城镇企业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以此作为吸引投资的交换条件和优惠措施的做法,违背了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兼并、破产、解散后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被兼并或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补缴其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依法破产、解散、被撤消或关闭的,在清偿债务时应依法按第一顺序偿讨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实际偿付的金额和单位、个人欠缴金额确定补缴欠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年限,记载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违规减免。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职工异地流动时,个人帐户和基金转移问题的政策规定。认真贯彻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和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8号)。异地流动的参保人员,各地要按时、按规定办理开具转移单、缴费凭证等相关手续,需要转移基金的,要足额转移。对外地转入人员要按规定及时接收,记载个人帐户,不得违规要求转移基金或设定本地最低缴费年限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附加条件。

  六、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切实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因病提前退休和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的国有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要按规定减发。

各地一定要从维护社会长期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保持全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完整的高度,按照本通知精神,对地方自行制定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有关政策进行一次深入的检查清理。对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和越权制定的行政措施要立即纠正;对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采取的行为和做法要立即制止。检查清理的情况和结果要尽快向省政府汇报。近期省政府将组织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各地清理、纠正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扩面征缴和招商引资政策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00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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