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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2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4]134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08-10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常劳社[2004]134

 

关于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68)第二十二条第()项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现就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至男不满54周岁、女不满4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不含16周岁以上的在校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

(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被征地农民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申报办理参保手续。

(二)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也可以选择前补后延一次性缴满不低于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有规定办理。

(四)选择前补后延一次性缴满不低于15年养老保险费的,按照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以历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参保前历年的养老保险费,最早可以从19961月起补缴,但补缴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同时,除按上述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外,还可以采取后延的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后延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参保时上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乘以前五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年平均增长率确定,后延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与参保时的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相同。

(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资金首先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15年养老保险费的,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补贴相结合办法予以补足。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建立相应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管理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现有规定执行。

(七)一次性缴满不低于15年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与其它养老保险衔接

(一)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原办法继续参保;中途失业的,可以申请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男年满40周岁、女年满35周岁的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缴满不低于15年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项的规定办理。

(二)被征地农民在征地前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常劳社农[2004]117)的规定衔接过渡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其它

()各辖市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意见。

()本意见自2004101起施行。200411起至本意见实施前批准征用土地的,参照本意见实施。

 

 

 

                        二OO四年八月十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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