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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我市市区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2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就[2004]126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08-03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市区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对我市市区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4]126号

 

常劳社就[2004]126

 

关于对我市市区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91号)规定,我市市区已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列入“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告知承诺制”是指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申请,由工商部门一门受理,在核定经营范围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从事某一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以及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已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并表示同意或认可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由审批机关和工商部门颁发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为适应“告知承诺制”管理方式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职业介绍机构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要求。市劳动保障局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交的《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许可告知承诺文书》,在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之前,对其中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注册职业介绍机构的,应要求申请人先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进行登记。

二、关于对职业介绍机构回访验收的要求。按照“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劳动保障部门和工商部门要在申请人领取证照后三个月对申请人所设企业进行回访,核查申请人所作承诺是否真实,承诺事项是否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对市属及以上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直接进行回访验收;对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登记注册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所在区劳动保障局一起进行回访验收。具体验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对申请人弄虚作假,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验收结果依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从严处罚,并收缴、撤销《职业介绍许可证》,同时将相关情况书面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核减该企业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营业执照。

三、关于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要求。对经验收符合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规范职业介绍行为,维护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请各区明确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并将名单于8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附件1:机构联系名单

附件2:《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3]191号)

附件3:《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许可告知承诺文书》

 

 

 

                      二OO四年八月三日

 

 

 

 

 

 

 

 

 

 

 

 

 

 

 

 

附件1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联系名单

 

填报部门(盖章):

 

部门分

管领导

 

联系电话

 

手机

 

责任机构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具体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注:本表请于815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和失业保险处,联系电话:66065726611096(传真)。

 

填表人(签章):                    报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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