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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市区单位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3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4]107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06-30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单位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补充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市区单位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常劳社[2004]107号

 

常劳社[2004]107

 

 

关于《关于市区单位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

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通知》的补充意见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委办局、市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市区单位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常劳社(200479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的原责任单位,包括市区开展劳动人事事务代理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务派遣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劳动人事事务代理人员退休后,其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代理机构向市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划拨,其中:《通知》下发前已退休人员,在进行档案移交时,一次性划拨;《通知》下发后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划拨。

二、自由职业者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由本人承担,其中原农村合同制职工经费标准为300/人,其他人员为400/人。

三、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在划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后,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各区,人员纳入社区管理,与其他退休人员享受同等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待遇。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各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

市人才服务机构、市职业介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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