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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3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薪[2004]10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06-28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薪[2004]103号

 

常劳社薪[2004]103

 

关于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20043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文)规定,对我市2004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作出调整,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最低工资的执行标准

(一)            调整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620/月(原标准为540/月);

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500/月(原450/月).

(二)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5.20/小时(原标准4.60/小时);

溧阳市、金坛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4.20/小时(原标准3.80/小时).

(三)市区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标准

1、凡按规定享受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个人依法要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最低住房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并向有关经办机构缴纳,缴纳标准的计算基数按常劳社险[2004]99号文和常公积金[2004]20号文执行,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             个人应缴纳的月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69 元;

(2)             个人应缴纳的月最低基本医疗保险费19元;

3)个人应缴纳的月最低失业保险费9元;

4)个人应缴纳的月最低住房公积金:

10%缴纳的月最低住房公积金54元;

11%缴纳的月最低住房公积金60元;

12%缴纳的月最低住房公积金65元;

2、凡按规定享受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同时支付个人应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1)个人应缴纳的小时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0.40元;

2)个人应缴纳的小时最低基本医疗保险费:0.10元;

溧阳市、金坛市和武进区个人应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标准按本通知第(三)条要求及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调整企业最低工资的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并从200471日起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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