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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6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法[2004]39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03-23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规范企业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常劳社法[2004]39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总工会

 

常劳社法[2004]39

                                                   

关于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

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经贸委(经发局)、总工会,市有关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就对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行为

1、企业对劳动者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准备时间,结束前的整理与交接时间,还包括工间休息时间、人体自然需要时间(如喝水、上厕所等)、女职工哺乳时间以及依据法律法规或行政领导要求离开工作岗位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如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差时间等)。

2、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未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这些企业应按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常劳社就[2002]171号)办理审批手续。

实行“四班三运转”的企业,年休息时间应在实行“四、三制”工时制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2.75天,计算公式为:(365×6÷8-10-365×5÷7-10=12.75

3、企业对本单位实行的工时休假制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劳动规章制度中明确。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企业执行的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等。同时应当完善工时考勤制度,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的具体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并保管两年以上备查。

4、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按规定进行。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应有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

5、企业接纳高等学校、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的,应及时与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实习时间和工作班次。学校和企业安排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每天不超过6小时,每周休息2天;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加班,须经学生本人同意,并通知其学校和监护人。

企业招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的,应签订含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等内容的勤工助学协议。企业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与课程相冲突。

二、切实规范企业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除支付劳动者本人当日工资外,还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劳动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其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计发基数不低于下列口径计算:

1)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两项之和;

2)实行企业技能工资制的,为劳动者本人月技能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根据计件单价作为计算基数;

4)实行其他工资制的,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标准工资。

3、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的换算公式为: 

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

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日工资标准/8(小时)

4、对“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在此节日期间休假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报酬;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或照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该节日恰逢休息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则应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5、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其计件工资标准的制订要有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在符合法定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内,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计件单价计发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市规定的最低工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则必须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6、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或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支付其加班加点工资;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其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发给加班加点工资。

7、加班加点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情况,根据上述规定的标准,在发生加班加点行为的次月内支付给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支付时必须书面记录劳动者加班加点的时间、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发放数额、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切实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1、在规范企业执行工时制度和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行为的过程中,要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依法进行用工管理的意识,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依法维护的能力。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对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制度,切实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凡是申请单位没有建立考勤制度或考勤制度建立不完善(如企业没有妥善保管考勤记录或者考勤记录模糊)的,应要求其规范运作后方可申报。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要加强对已审批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对企业工时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对已审批企业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借口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的案例予以曝光警示。

3、建立审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统计制度,自20041季度起,在季后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季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有关情况(见附件)。

4、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法向用人单位行政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议案,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督促用人单位行政执行;发现重大违法行为,应及时报上级工会组织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组织,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的协商配合,把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劳动关系协调的制度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5、各级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教育工作。企业经营者要加强自律,正确处理好提高企业效益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把依法用工作为提高企业诚信度的重要内容。

附件: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总工会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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