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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医[2003]232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12-30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关于常州市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3]232号

 

常劳社医[2003]232

 

关于常州市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

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工伤保险条例》200411的实施以及与现行政策的衔接工作,在《江苏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出台之前,现将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市属企业等工伤认定申请,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受理,医保处组织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由市行政审批中心劳动保障局窗口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个人。区属企业等工伤认定申请,暂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负责组织认定。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于每周三到市劳动保障局统一盖“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章”。

二、市和辖市(含武进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受理时间为每单月的前5个工作日。体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并在定点医院和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医院和体检医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自200411日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支付和经办事项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

四、关于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

1、      20031231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仍按原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200411后,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发生工伤时,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伤残津贴由单位按月支付。

五、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54个月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六、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市区医保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出台之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411日起实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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