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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机管[2003]201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12-09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常劳社机管[2003]201号

 

常劳社机管[2003] 201

 

关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委、办、局 , 各有关单位 :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中遇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省厅苏劳社机管[200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一、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政府批准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应成建制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转制前按规定已全员或部分人员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 位养老保险的单位自转制日起在职参保人员停止在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停止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成建制转移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

二、改变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改变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

1从自收自支差额拨款改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

1在职参保人员中按规定不再属于参保对象的人员,应办理养老保险停保 ( 转移 ) 手续

2在职参保人员中按规定仍属于参保对象的人员继续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合同制职工身份退休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待遇仍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其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不再纳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 、从全额拨款改为差额拨款自收自的事业单位

1原未纳入参保对象的在职人员按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前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2改变经费来源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 , 不纳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二、 撤销、分立、合并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涉及撤销、分立、合并的原参保单位 , 都应办理社会保注销、变更登记。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前 , 参保单位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新成立的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撤销

    1在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同时 , 办理参保人员 ( 括离退休人员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已参保的同制退休人员由主管部门安置在下属其他同类型事业单位, 其退休费仍由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已参保的合同制退休人员按上款办法执行其他离退休人员,根据市编制部门确定的安置办法执行。

 2.分立

1原参保单位中没有离退休人员的 , 应根据主管部门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 , 办理参保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变更手续

2原参保单位中有离退休人员的 , 应根据离退休人员与在职参保人员的比例 , 按同比例划转的原则, 进行划转安置。分立后继续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离退休人员与在职参保人员的比例可以低于分立前的比例。

①在职参保人员分流安置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 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按比例转入的离退休人员应支付的离退休一并由接收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

②在职参保人员分流安置到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按比例划出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本通知中撤销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3.合并

1合并前各单位中已经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变更手续

2合并前各单位中原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离退休待遇, 参照本通知中撤销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处理规定执行

3合并后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应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手续并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明确的经费来源和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参保对象仍属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不再属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 封存养老保险关系

、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中有关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1.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 含士官 ) 的养老保险问题

1995 11日以后机关或各类事业单位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 ( 含士官 )应从报到起薪之月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参保的应在 2004 630日前办理补缴手续。

城镇退役士兵含士官在部队服役期间和待分配期间按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应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2、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或录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1993]206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原则为有效防范基金风险在国家、省出台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之前对调入、录 ( ) 用接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作人员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取一定的防风险费用(防风险费用标准附后)。

单位调入、录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符合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作人员委、政府调派、任命的除外 , 用人单位应按照新进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的长短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万元的防风险费用其费用并入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无论职工由于何种原因离开该单位或不再属于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纳的防风险费均不予退付。

五、关于长期欠费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

对经多次催缴且连续超过 6 个月不能正常结算缴费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将对其养老保险关系进行封存暂停结算并发出书面通知。在封存期经办机构不办理该单位新增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在职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和转入按规定可不参保人员的证明等手续。在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参保单位可视经济效益情向经办机构提出恢复正常缴费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对申请恢复正常结算缴费单位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要进行认真稽核。对确有能力履行正常缴费义务的单位可批准办理恢复结算缴费手续。经批准恢复结算的单位应一次性补交历年欠费和利息。

养老保险关系被封存期间原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待遇由原参保单位负责支付。

六、关于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

补缴以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市区历年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作为参保人员补缴费的月缴费基数(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

七、关于聘用制女干部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原为工人身份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为聘用制干部的女性参保人员有聘用期的在聘期内执行女干部的退休条件如聘用期满后不再续聘或在聘用期内被解聘的人员凡聘期满 10 年以上的按女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聘用期不满 10 年的按工人的退休条件执行

无聘用期的聘用不满 10 年且年龄未达到 50 周岁 , 如本人申请 , 单位同意 , 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改套为工人工资标准可按工人退休条件执行。超过 50 周岁的 , 按干部的退休条件执行。

执行工人退休条件的 , 按工人工资核准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执行干部退休条件的 , 按干部工资核准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八、本处理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防风险费标准表》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一日

 

 

                          

 

抄送:各辖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防风险费标准表

        

                                2003年12月8

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补缴金额

一年

15.0万元

二年

13.5万元

三年

12.0万元

四年

10.5万元

五年

9.0万元

六年

7.5万元

七年

6.0万元

八年

4.5万元

九年

3.0万元

十年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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