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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3]176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10-22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险[2003]176号

 

常劳社险[2003]176

 

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支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凡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对象,由企业经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手续:

1.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审批表或组织部门批准离休的批文;

220039月份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发放清单。

二、请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进行认真核查,并于20031215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任务。

 

 

 

           OO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将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3]11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来,有部分地区反映,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入,原由企业支付的1995年底前去世的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得不到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为解决离休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中,1995年底前去世的离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原由企业支付的定期救济费,从2003101起,可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对原由企业发放定期救济费的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中发现的原企业已经支付但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对象,原企业可以继续发放适当的生活补助费,以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定期救济费,按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确定。

   

00三年九月二日

抄送:省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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