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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1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3]175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10-20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2003]175号

 

常劳社[2003]175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

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培[2003]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从200312月起进行。请各单位对照有关条件,在10月底前将符合申请上岗资格认定的教师的申请表报常州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

二、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各单位应向广大教职工公布劳动保障部制定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常州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后,给予公示、公布,首次认定工作将在年内完成。

三、为做好这项工作,决定成立常州市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

主任委员:卢联珍

副主任委员:谢立新  章志成

委员:刁建平  倪士俊  黄宾质  吴麒铭 

田建苏  于卓平      须建云

四、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者和已取得常州市劳动保障局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者,由常州市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直接认定,经常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示、公布,颁发相应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五、对申请上岗资格认定的教师,除学历达标外,还需具备以下四项要求:

1、技能达标。凡不达标者由常州市劳动保障培训中心组织技能达标培训,达标后方能申请上岗资格认定。

2、教育教学基础理论知识达标。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生的教师,须经常州市劳动保障培训中心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生产实习教学法(实习教师)课程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申请上岗资格认定。

3、普通话测试达二级乙等标准。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达标。凡未取得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者,需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测试内容:专业(学科)理论知识和技能;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基本教育素质。

测试标准:掌握必备的教育科学基础理论,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学科教学能力,具有良好的教学基本功和相关的教育素养,能从事本专业(学科)教育教学工作。

测试方式:申报专业(学科)说课。由常州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测评。

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培[2003]50号《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OO三年十月二十日

 

 

 

抄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

通知

苏劳社培[2003]5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今后到各级各类培训机构中新任教的教师必须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方可上岗;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结合各市的教师达标规划,逐步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不能取得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要逐步调整岗位,不得在职业培训机构中教学一线任教。

    二、从200312月起,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部门可参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一),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条件,并向社会公布。要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也可依托技工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提出认定意见,由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在省统筹规划指导下,按隶属关系以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各市应成立由技工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或依托各市技工学校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从12月底开始参照部里颁发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一),定期组织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审核认定及公示、公布工作。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已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入市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可直接认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公布,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由市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见附件一)提出是否认定意见,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推荐参加相应的技能强化培训,满足条件后再行认定。

    五、职业培训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应进一步面向社会,向大学、职业技术学院(中专人民办职业学校及企业等敞开,实行“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公布”。技能不足必须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达标培训,达到条件后才能取得相应的职业培训专业理论课教师或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编号方法由省厅按部规定统一编号。具体为8位数:前2位数是32代表江苏,中间2位代表市(00省属01南京02徐州03苏州04无锡05常州06南通07盐城08镇江09扬州      10连云港11淮安12泰州13宿迁),后4位数为流水号门00019999),如:南京第一位为32010001。各市组织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认真填写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以市为单位集中编号(申请表由各市按部统一式样翻印)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的征订每年10月底以前汇总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向劳动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征订。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征订,请与省厅培训处联系,联系人:陈庆生张晓宇 联系电话:0253276075 0253276076

            

附件一: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附件二: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00三年九月十六日

 

 

            

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

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入《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劳部发[1996]293号)、《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和《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函[2002]12号)制定。

    一、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包括文化理论课教师和专业理论课教师人应具备高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师范学院或者其他高等院校本科或以上学历。

    技工学校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初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高级技工学校中承担高级技能培训或技工学校高级班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本专业某一职业(工种)中级或以上技能水平。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或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技能水平或相应专业高级以上(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就业训练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承担初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学历,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水平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承担中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技工学校教师上岚资格条件办理。

承担高级技能培训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条件,参照高级技工学校中担任高级技能培训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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