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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薪[2003]17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10-09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市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常劳社薪[2003]173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劳社薪[2003]173

 

关于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实行企业欠薪

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及总工会,市区各企业主管部门、工会联合会,各直属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常政发[2003]174号《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利,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现象,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持社会稳定,现根据《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     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要与同级工会根据《通知》要求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明确各自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真正了解政策,执行政策。

二、     各企业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资决定机制;应当依法制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发生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时,首先,必须立即向本企业工会通报,并在次月5日前如实填写《常州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表》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下同)和上一级工会;其次,在欠薪之日起15日内与企业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偿还协议。签订好的偿还协议应及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其三,应积极采取措施,想方设法筹措资金,严格按偿还协议及时清欠拖欠的职工工资。

欠薪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履行好《通知》所赋予的职责,认真做好欠薪偿还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工会反映。同时要协助企业做好欠薪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三、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欠薪企业执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要加强对企业欠薪协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在签订和履行偿还协议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应对企业签订的偿还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促使企业严格履行欠薪偿还协议。

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和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应在每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上月的欠薪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

             四、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查处企业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通知》规定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的或拒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也应按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通过实行欠薪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欠薪预警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地区、本行业所属企业的欠薪情况,特别是对拖欠职工工资时间长、数额大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针对欠薪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

  六、     对《通知》施行前已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亦必须在《通知》施行后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实行欠薪报告制度。

附件:一、《常州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表》

           二、《常州市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情况汇总表》

 

 

 

 

                                                                            二OO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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