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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薪[2003]152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9-02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常劳社薪[2003]152号

 

常劳社薪[2003]152

                                                    

 

关于做好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

收入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有关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优化全市高级技能人才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各类人才工作积极性,为加快沿江开发,建立现代制造业基地,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保障,根据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精神,现对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收入分配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合理拉开高级技能人才与普通职工、作出重大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与一般高级技术工人的工资收入差距,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学习技术、运用技术的积极性。

1、实行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对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岗位津贴,其中:高级工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技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实行考核奖励制度。对具有高级工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本人平时工作突出的,给予奖励,奖励的幅度分别为:高级工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8%;技师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15 %;高级技师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5-20%。对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可分别给予重奖,奖励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奖励,也可以按其产出效益比例提奖。

3、对长期坚持在生产技术岗位上致力于生产技术进步、工艺改革、设备改造等创新工作,成效突出、业绩显著的高技能人才,可比照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实行年薪制,其年薪水平可按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确定。

4、公司制企业应鼓励高技能人才多持股,积极推进技术成果和技术专利作价折股参与收益分配的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股份奖励;对长期在关键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可实行期权激励的分配政策。

二、建立高技能人才最低收入指导线。企业在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或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时,应每年逐步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收入水平。每年提高的幅度为略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的2-5个百分点,用3-5年的时间将本企业高技能人才的工资提高到一般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50%的水平,并逐步与市场劳动力价位接轨。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技术考核奖励晋级制度。实行技术培训、运用、考核与工资晋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制定各类技术工种、职位的考核评价标准,规范考评程序,真正使职工收入与本人的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挂起钩来,逐步形成工资能升能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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