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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监察[2003]136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8-04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常劳社监察[2003]136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公安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常州市委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常劳社监察[2003]136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局、卫生局、总工会、团市委、妇联:

国务院重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 20029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业已公布,自2002121日起施行。为了全面执行《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现就贯彻实施部、省有关八个部门联合通知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

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扎扎实实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小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及时沟通情况,分析《规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其他部门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二)建立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建立用人单位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作为贯彻落实《规定》防止使用童工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等基本情况,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材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录用登记核查、未能妥善保管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一经查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非法职介。根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对违反此规定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要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制定民办职业中介资格的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对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对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要求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服务场所公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设立投诉箱,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规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用人单位建立和执行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的情况、有无使用童工行为、职业中介机构执行许可证制度的情况以及职业中介行为等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对非法使用童工、非法介绍童工以及没有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各地应将检查的有关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于1024日前报市各有关部门。

(五)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要使宣传活动深入到基层、街道、社区和乡镇,努力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使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三、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规定》

(一)准确把握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掌握好有关政策界限。《规定》第二条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原规定使用童工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此外,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均不属于使用童工。依据原规定的授权所制定的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的辅助性劳动的地方性规定,均已废止。

(二)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三)做好对伤残童工的一次性赔偿工作,切实保障伤残童工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一次性赔偿责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对伤残童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次性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制定。

(四)做好对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按文艺、体育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和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公民的劳动素质。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之一是国家通过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已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能继续升学并且不满16周岁的城乡未成年人,参加l3年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再实现就业。各地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最低就业年龄的法定标准,全面实施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人员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对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厂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优先录用。

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检查情况统计表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公安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教育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总工会

  共青团常州市委          常州市妇女联合会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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