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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3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薪[2003]117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7-01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调整常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薪[2003]117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区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3]20号)文件规定,对我市2003年度企业最低工资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调整最低工资

根据苏劳社劳薪[2002]18号文件规定:最低工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三项保险)最低缴费额。我市今年企业最低工资调整如下:

(一)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常州市市区及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540/月(原标准为460/月);

金坛、溧阳二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450/ (原标准为370/月)。

(二)        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为:

常州市市区已实行医疗保险的企业为84/月,未实行医疗保险的企业为68/月;

金坛、溧阳二市及武进区按各自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缴费规定确定。

二、    调整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及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4.60/小时(原标准为3.90/小时);

金坛、溧阳二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3.80/小时 (原标准为3.10/小时)。

三、我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必须按照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所在企业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四、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和小时工最低工资从20037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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