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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发布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4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3]98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6-07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
关于发布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险[2003]98号

 

常劳社险[2003]98

 

关于发布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39号)有关规定精神,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布2003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4号)的规定,现就发布我市2003年度社会保险基数和待遇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江苏省、常州市和常州市区、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分别为13509元、14907元和15754元、12150元、12544元、14056元。

二、200371日起,常州市区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调整为按常州市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907元)的300%60%确定。

三、2003712004630期间,常州市区和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退休及被批准领取定期生活费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基础养老金的月计发基数为1184元。

四、常州市区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5年内符合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涉及计发补贴所使用的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2001年为648元、2002年为701元。

五、200371日起,企业职工和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或一次性救济费,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六、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中的“当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地上一年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七、常州市区自200371日起,计发职工因工死亡、因工致残有关待遇标准的基数为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13元。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二、三、四级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其伤残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197元、186元、175元、164元。

2.因工致残被评为完全护理特别严重、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的人员,其每月护理费在原基础上分别增加131元、110元、88元、65元。

附:《常州市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表》

                                             

OO三年六月二日

 

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抄送:各辖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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