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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市区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5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薪[2003]42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3-20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区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常州市市区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常劳社薪[2003]42号

 

常劳社薪[2003]42

 

常州市市区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各直属企业:

根据常州市2003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和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现就市区城镇企业执行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 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1.            经济效益指标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且利润增长的企业,以及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如果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水平的,可按预警线增加工资;

2.             盈利企业,工资增长水平不应低于下线,利润增长或持平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基准线;

3.             生产经营正常或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亏损企业,原则上职工实际工资不得负增长。

二、 工资增量的确定及使用

今年企业工资增量的确定,仍按常劳计薪[200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工资增量的确定,实行分类管理,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达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企业,按年平均工资增加额的60%,未达到要求的,按40%核定工资增量计划;其他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支付能力自主确定。确定的工资增量应在本年度内使用。

企业应在核定的工资增量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工资增量的使用办法。要按照常劳计薪[2001]3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把增加职工工资同改革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科学制订各个岗位工资标准,以岗定薪,提高岗位工资在工资收入中的比重,理顺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健全企业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三、  各企业应按照常劳社薪[2002]26号《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建立工资集体协制度的通知》的要求,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形式确定职工工资增长的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讨论审议并通过。工资分配方案要采取一定形式告知本企业全体职工,并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 职工工资调整的确定程序

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工资调整,需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确定,企业其他职工的工资调整由企业自行审批确定;其他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均由企业自主确定。

五、  金坛、溧阳二市执行200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问题,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二OO三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金坛、溧阳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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