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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5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培[2003]22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2-24 公开日期:2008-03-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常劳社培[2003]22号

 

常劳社培[2003]22

 

关于印发《常州市加强职业培训

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人事)保障局,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根据全国、全省职教会议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苏劳社培[2002]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常州市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抄报:省劳动保障厅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

 

根据全国、全省职教会议精神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3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的通知》(苏劳社培[2002]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培训内容、形式的改革,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服务,力争在“十五”期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与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相适应,主体多元、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点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培训体系,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培训。

二、目标任务

(二)今后3年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创建学习型城市为结合点,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尤其是重点做好再就业培训和技工培训工作,提高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劳动者、企业在职职工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主要任务为:强化再就业培训,力争使培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5%以上;在全市普遍推行创业培训,力争使成功创业率达到55%;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城镇新生劳动力扩面达到95%;加快技能人才培养,使技工培训特别是高级以上技能等级培训占到培训总量的30%;高级工及以上的技术工人比例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在职职工的技术等级在“九五”基础上再普遍提高一个技术等级,使75%左右的技术工人都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初中高技能构成比例提升到206020

三、落实第二期“三年百万”再就业培训

(三)实施第二期“三年百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广泛动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参与再就业培训。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行业组织以及企业集团的作用,动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充分调动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积极性,共同开展再就业培训。制定标准,规范工作程序,通过资质认定,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形成再就业培训网络。

(四)引导培训机构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实施针对性强,具有实效的再就业培训。在大力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多层次,逐步向中、高层次职业技能培训过渡的同时,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完善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当前,要重点在社会普遍推广创业培训工作,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具有创业愿望和相应条件的人员,进行开办小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指导学员进行市场调查,论证创业计划并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落实税费减免,经营场地安排、小额贷款担保等再就业扶持政策,提高成功创业率,培养一批创办社区就业实体的带头人,真正做到培训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积极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确保有培训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免费培训,确保“4050”人员及城市各类特困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免费培训,以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实现再就业。要在对培训再就业率进行综合考察和效果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支付培训经费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按劳动力市场需求确定的培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落实承担的培训,可根据培训合格率对培训机构支付经费补贴;定点机构自主开发培训,可根据培训后再就业率支付经费补贴;下岗失业人员参加非定点机构培训,并在相关职业实现再就业的,可在规定额度内报销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核发培训券、个人支付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经费补贴方式。

四、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加强技术技能劳动者的培养

(六)依托行业、企业搞好技工培训。指导行业组织进行本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开展理论研究,推进培训改革;推动大型企业办好自有培训机构,着重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培训;鼓励中小型企业与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培训。通过企业培训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在职培训与脱产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提高与企业、社会支持相结合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工人。

(七)抓好新增劳动力的培训。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加大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力度。在劳动预备制培训中加强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市场就业的能力。要结合第二期“百镇(乡)百万”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培训计划和“5112”工程的实施,加强与教育、农业、科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依靠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任务。在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的同时,要结合本地传统和支柱产业,选择特色项目作为突破口,重点搞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

(八)强化高级技能和复合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工作。大力发展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招收职业学校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企业职工,要加大探索校企结合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师途径的工作力度,根据以考为主、考评结合、评聘分离的原则,推进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拓宽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当前,特别是抓好制造业中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为现代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提供各类高级技工人才。

五、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

(九)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以落实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发布的107个职业(工种)为切入点,对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在职业介绍、企业招工和私营、个体工商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规定,把就业准入执行情况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内容,加强执法监察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逐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大对各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今后要分期分批地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面广、技能要求高而且从业人员数量多的重点职业开展职业资格专项治理,加强质量监督,确保培训、鉴定的质量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十一)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按照统一标准、教材、题库、考务、证书的要求,根据社会化管理和考培分离的原则,逐步在全社会普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加快推进技师社会化鉴定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拓展技师鉴定范围,满足社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要继续拓展统一鉴定的新职业,做好部里即将推出的心理咨询师等七个职业统一鉴定工作。要探索建立适合职业学校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模式,将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与职业学校的教学活动有机结合。运用职业技能鉴定硬手段的功能,引导职业学校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促进职业教育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尽快制定有关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工作办法,先行试点,铺设“接轨”平台,大力推进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

六、深化技工学校等实体改革,构筑技能振兴的新高地

(十二)进一步推进技工学校等实体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机制。在办学模式上,既可以采用与当地骨干企业联办的形式,也可以不局限与当地企业或大企业集团的联合,走出去主动与省内、国内甚至与国外的企业、企业集团、学校建立联系,进行合资合作办学。在确保国家举办技工学校等实体主导地位的同时,尽可能的鼓励社会力量、企业、个人兴办民办技工教育与职业培训。鼓励国家级、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运用自身优势,与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技工学校。鼓励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利用其资源优势,采用民办机制举办特色技工学校。对于合同签约、企业需求预定、股份合作、甚至土地设备等资产入股办学的利益联合形式,要注意总结经验,引导其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技工学校等实体由“事业单位”向“知识技能产业”的转变。

(十三)继续做好技工学校的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十六字方针,在常州技师学院与纺工技校整合成功的基础上,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技工学校的结构调整、资源整合工作。本着适当压缩数量、提高办学规模与质量、做大做强、做精做优、做特做专的调整原则,争取通过二至三年的结构调整,基本形成以常州技师学院为龙头,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和特色技工学校为骨干,上规模、上水平的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职业培训集团,到2005年技工学校数由现在的14所调整为9所,其中有3所高级技工学校和国家级重点技校,3所省部级重点技校,省部级以上重点技校数占技校总数的三分之二。形成一批兼备培训、就业、鉴定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实施技工教育发展战略的精品、品牌战略。

(十四)深化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围绕劳动力市场需要,大力开展适合劳动者就业和素质提高的职业培训,不断提高技工学校办学实力,扩大技工培养规模。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并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加强督导评估工作,推进ISO9000标准在国家级重点技校复评中的试点,逐步建立办学质量评估体系,提高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办学质量。总结和推广技工学校跨地区招生、办学和就业的经验,推动技工学校形成面向城乡、面向市场的灵活办学机制。加强技工学校与其它中等职业学校的联系,与高等职业学校、成人教育机构、高等院校的衔接与沟通,增加技工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满足学生深造的需求。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师资进修、全员培训制度,启动“名师工程”,提高师资队伍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深化技工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教师资格、聘任制度,逐步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升技工学校的管理水平。

七、加强就业服务和基础工作,建立激励机制

(十五)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导向作用,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定期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发布工作,指导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培训方式等方面的调整。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要设立相应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机构,充实人员,掌握市场信息,运用好市场信息资源。常州技师学院及其他上规模的技工学校都要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信息的沟通和对接。加强对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推荐工作,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即时的岗位信息,组织专场招聘会,提供档案管理、指导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六)落实经费和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要在大职教、大培训的框架下落实经费和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在经费筹措上,要继续遵循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多渠道筹集的方针。主动商请财政用于人民教育基金中技工教育培训的经费应按需保持适度增长;从教育地方附加费、城市教育附加费中拿出适当部分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从地方再就业补助费或失业保险基金中落实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费;要按规定足额收缴企业职工教育附加费,企业职工的培训费应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参加社会培训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由个人缴纳培训费;同时,要鼓励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创收,争取合法经费来源,增加对职业培训的投入。要积极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统一招生政策,进行联合招生,开放招生市场,共享资源,明确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的高职教育层次及其技工教育培训教师的有关待遇。各辖市、区劳动(人事)保障部门要按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在职业学校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对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要统一政策,规范操作,做到公开公平,一视同仁。

(十七)积极创造有利于技术技能劳动者成长的社会环境。运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岗位技能工资政策,推动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在招用国家实行准入制职业的劳动者时,应审核是否经过相应培训并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加上相应条款。企业在制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时,要利用工资分配杠杆作用,向从事技术职业(工种)的人员倾斜,以体现技能的价值水平。要大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继续做好全国、省、市级技术能手的推荐、评选工作,对技术能手除了进行必要的精神奖励外,要进行物质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要实行政府津贴制,进一步完善技能人才表彰制度。要在全社会大张旗鼓地开展技术技能劳动者重要作用的宣传,推动技能振兴行动。

(十八)各辖市、区劳动(人事)保障部门要把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并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培训、鉴定、就业、劳动监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计划的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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