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劳社就管〔2007〕9号
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意见》
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意见》(常政办发〔2007〕73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90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就管〔2007〕23号)的有关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制度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本人申请,社区受理,街道(乡镇)核实,社区公示,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制度。
(一)申报条件
2人以上(含2人)的城镇居民家庭户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可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报。
“零就业家庭”不包括以下情形:家庭成员中已有办理正式退休(退职)或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家庭成员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连续三个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有其它稳定收入且月均收入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认定程序
1、家庭申报。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并填写《常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表》(附件1)。未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全部内页复印件);
②家庭所有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应同时提供《再就业优惠证》。
2、社区受理(未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受理)。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负责,上门了解家庭情况。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说明具体的原因和理由,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3、街道核实、社区公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对社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到社区(村委)张榜公示(附件2)48小时,公示无疑义后,在《常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送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社区。以上工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
4、辖市、区认定。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完成认定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常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表》上签署认定意见,填写《“零就业家庭”人员花名册》(附件3),建立电子表格,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江苏省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阐明理由,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告知街道、社区。各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填写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花名册》需按月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备案。
5、对“零就业家庭”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可按照《常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的“困难类别”栏内标注“零就业家庭”字样。对“零就业家庭”中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再就业优惠证》应重新进行标注。“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审批发放可与“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同步进行。对申报“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尚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登记证》。
二、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失业人员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1、“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2、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均失业的人员;
4、单亲家庭(家庭成员2人以上)的失业人员;
5、县级以上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
6、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失业人员;
7、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正在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或户籍在当地并曾经在国有、城镇大集体以上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失业人员);
8、“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中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按照《常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就业困难人员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在2008年底之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经审核认定,由辖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备注栏内加盖《08年底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印章,凭证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援助管理
(一)做好基础台账,强化跟踪服务
1、加强政策宣传。“零就业家庭”与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属地化管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将认定办法、认定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广泛告知于民,强化自行申报制度。
2、制订援助计划。各辖市、区要根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技能特长和就业需求,结合全年再就业援助目标任务,制订总体援助计划;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签订《“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协议书》(附件4),制订有针对性的个人援助计划,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内容、定目标的“四定”管理。
3、各社区要建立“零就业家庭”“一户一表一卡一册一档”制度。
“一表”即每一户“零就业家庭”都有一张《常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表》。“一卡”即每一户“零就业家庭”都有一张“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跟踪服务卡”,记载“零就业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就业援助、跟踪服务的具体内容。“一册”即有一份《“零就业家庭”人员花名册》。“一档”即集合以上材料,连同签订的《“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协议书》,以及为“零就业家庭”提供服务的相关凭证、资料,形成一份“零就业家庭”援助档案。
4、各街道(乡镇)、社区要根据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的不同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援助情况个人台账,定期对本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
(二)实行按月调度,做到即时援助
各辖市、区要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长效援助工作方案,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预案。
1、“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实行按月调度,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按月进行走访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在台账和数据库中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台账与数据库信息一致。按月汇总上报《“零就业家庭”帮扶就业情况表》(附件5)和《常州市再就业援助工作情况月报表》(附件6)。
2、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要定期进行跟踪回访,再次失业后要继续及时提供再就业援助,做到动态掌握、即时援助。
3、发挥社区平台工作优势,定期走访“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通过 “一对一”职业指导、签订“援助协议”、结对帮扶、政府购买岗位、补贴社会保险、召开专场招聘会等手段,广泛开展“送岗位上门、送政策上门”服务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人员、双失业人员、特困家庭人员实现就业。
(三)建立退出机制,完善就业援助
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和需要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再做为尚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统计,具体原因需在相关台账和数据库中注明。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3、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4、“零就业家庭”中所有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零就业家庭”人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就业的;
6、“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7、其它不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
四、全面落实新一轮就业扶持政策,实现动态援助目标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常政办发[2007]73号文件中明确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努力扩大政策覆盖面,切实兑现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要加大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力度,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和社会公益性岗位,多手段、多渠道采集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要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鼓励和扶持“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自主创业。对有自主创业能力和愿望的,要通过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专家咨询、小额担保贷款等多项措施,促进其创业成功。
(四)要积极开展技能培训,提高“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能力。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在积极提供和推荐培训信息的同时,可利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资源,进一步发挥免费培训补贴的作用,在街道和社区开展适合本辖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
(五)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与加快建设信用社区结合起来,全面落实创建工作任务。
五、明确目标责任,强化监督考核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辖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辖市、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动态就业援助作为当前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基本要求,列入日常工作日程。
(三)加强检查考核。各辖市、区要定期对街道、社区开展“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月逐级上报。要建立定期巡视暗访制度,每月对一定数量的社区进行巡视和暗访。省、市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进行抽查,对已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也将进行定期复查监督。对巡视暗访中发现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年度工作考核一律取消评优资格,也不得认定为“充分就业社区”,已认定的要取消资格,重新申报。
(四)强化公共监督。要设立就业援助公开电话和工作信箱,并在主要媒体、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动保障网站上公布,畅通就业援助的投诉、求助渠道。各街道、社区都要把“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定期在社区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1、常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表
2、“零就业家庭”公示
3、“零就业家庭”人员花名册
4、“零就业家庭”人员再就业援助协议书
5、“零就业家庭”帮扶就业情况表
6、常州市再就业援助工作情况月报表
二○○七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困难人员 就业 意见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9月1日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4
“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协议书(供参考)
为帮助“零就业家庭”尽快实现再就业,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甲方)与 (户主或家庭代表)家庭(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建立再就业援助关系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指定就业助理员 ,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援助电话为 ;经双方协商,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围绕乙方 同志进行,联系方式 。
二、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发放一套就业政策宣传资料。
2、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职业指导。
3、提供一次就业培训机会。
4、推荐一组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
5、在本辖区公益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优先推荐就业。
三、乙方必须主动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就业助理员联系,如实反映求职经历及接受援助的效果和进展情况,具体时间根据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另行约定。
四、甲方对已实现就业的家庭人员要定期进行回访,再次失业的要及时提供再就业援助服务。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作自动放弃援助: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2、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3、家庭中所有失业人员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4、家庭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1、家庭人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就业的;
2、家庭人员中有通过其它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达到稳定就业标准的。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户主或家庭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