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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7-0009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7]35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7-07-12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知青半家户”养老补贴
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常劳社[2007]35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民政局

 

 

常劳社〔200735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

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

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现将《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民政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养老补贴  办法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分局)、

      民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625日印发

共印100

《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加强对“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年居民的生活资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常政发[2007]10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知青半家户”和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与原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知青(不含精简下放人员)在上山下乡期间结婚的原农村户籍配偶;

精简下放的原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人员。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30年或连续满15年”,指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360个月或连续满180个月。

因参军、入学、上山下乡、精简下放等原因,户口从本市市区迁出的原城镇户籍人员,其参军、入学、上山下乡、精简下放期间,视同为本市市区户籍年限。

按照国家调整规划,成建制迁入本市市区的单位的职工及其配偶等,非本市市区的城镇居民户籍年限视同为本市市区户籍年限。

第四条 《暂行办法》所称“本人无养老保障收入”,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年龄等条件的人员,本人没有稳定的社会养老保障收入或单位养老保障收入。

社会养老保障收入包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的下列款项: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离退休金(退职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养、退养人员保养金(生活费)、退养金;工伤人员定期伤残抚恤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金;无工作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困难补贴等。

单位养老保障收入包括“村集体分配”收入和用人单位定期发放的生活费、救济费等各类费用。

第五条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需要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以下简称养老补贴)的,从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月起,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附件一),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寸证件照片一张,相关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变迁证明等材料。申请人属于“知青半家户”和 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的,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知青半家户”须提交配偶是知青的证明、结婚证及其复印件等;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须提交精简下放证明。

(二)受理。社区(村)负责受理申请,当场对申请人填写的《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及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收集、整理,并将经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区(村)对受理申请情况应及时登记造册,并将申请人填写的《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及提交的材料报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三)审核。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公安派出所、街道(镇)民政机构负责对申请人领取养老补贴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分别在《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其中,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确认申请人的户籍性质、取得城镇居民户籍的年限及年龄;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确认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申请人类型、取得其他社会和单位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由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核实确认。

(四)公示。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经资格审核符合领取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填写《常州市市区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附件二),在所在街道(镇)和社区(村)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附件三),随同申请人填写的《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及提交的材料、《常州市市区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以及有关调查取证材料等,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

(六)发证。经审批符合领取养老补贴条件的,由区劳动保障局核发《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不符合领取养老补贴条件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条件告知书》(附件四)。

《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或《不符合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条件告知书》,由区劳动保障局统一发放到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社区(村),由社区(村)通知申请人到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领取。

(七)发放。经批准可以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凭《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银行存折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网点领取养老补贴。养老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5日。

第六条 养老补贴的审批工作,从受理申请的次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特殊情况,经区劳动保障局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人对《不符合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条件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不符合领取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条件告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复查。

第八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申请人建立基础资料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表》、《常州市市区申请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情况公示表》、《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不符合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条件告知书》、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调查取证材料。

第九条 200771日起受理养老补贴申请。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凡是200771日至2007930日期间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可以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其20077月至9月期间可以领取的养老补贴,将在200710月份予以补发。

2007101日后批准可以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其养老补贴从批准次月起按月发放。

第十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在本市市区跨街道(镇)迁移户口的,由迁出人员向迁出地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报《常州市市区在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附件五),按规定办理相关转移手续,然后由迁出地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为迁出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迁入地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收档案后,填写《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附转移申请、《常州市市区在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报区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发放养老补贴。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户口迁出的当月,养老补贴由迁出地发放;从户口迁出的次月起,养老补贴由迁入地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因享受其他社会或单位养老保障待遇、户口迁出本市市区、死亡注销、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等,不再符合领取条件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向区劳动保障局填报《常州市市区在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常州市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申领人员花名册》,从发生以上变动的次月起注销《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停止发放养老补贴。

第十二条 街道(镇)劳动保障、财政、民政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建立申请人领取资格定期会审制度,定期对辖区内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的户籍变动、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进行信息交互和核对。

第十三条 各区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各街道(镇)对领取养老补贴人员进行资格认证。资格认证结果应在社区(村)和街道(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认证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应及时注销其《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停发养老补贴。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按年编制养老补贴年度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养老补贴应承担50%部分,通过年终体制结算上解。

第十五条 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武进区城镇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由武进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

第十六条 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当月应发放养老补贴的人员名单及其变动情况(20077月至10月还须报告每个人的发放月数、金额)。负责发放养老补贴的社会保险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财政部门提出当月应发放的养老补贴经费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及时划拨到养老补贴支出户,确保养老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七条 养老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会计核算和管理。各区劳动保障局应建立养老补贴发放情况统计等管理制度。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个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月的5日前,分别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季度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养老补贴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全市联网、实时互通、规范管理。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制定养老补贴信息系统标准、开发应用软件、提供网络建设技术支持和指导、建设和维护资源数据库、制定动态数据采集、变更、维护、操作规程等工作。

各区、街道(镇)应按照其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建立相应的业务操作平台,将养老补贴的受理、审核、审批、发放、人员变动、查询、统计等工作统一纳入计算机系统操作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常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常州市市区“知青半家户”及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职工等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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