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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6-0008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就管[2006]8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6-07-06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就管[2006]8号

 

常劳社就管〔20068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

 

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就业再就业   认定办法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7月6印发

共印50

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656号)文件精神,做好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认定办法。

一、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

(一)认定范围及条件

1.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2.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3.企业所有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人员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二)申报材料

1.《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报表》一式4份,

2.《常州市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一式4份。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5.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6.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常州市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1份;

7.《常州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花名册》、《常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费工资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录用登记备案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1

9.上年末职工花名册及申报当月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0.企业上年末及申报当月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副本;

12.按要求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认定程序

1.企业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合同鉴证、参加社会保险等手续。

2.市区企业持申报材料到常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请,领取并填写《常州市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申报表》(附表1)一式4份,《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附表2)一式4份。

劳动保障部门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1)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享受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的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人员不再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和缴费凭证;

4)核查《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3.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副表。

(四)承办部门。

1.市区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审核认定。

2.辖市(区)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

(五)办理时限

企业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15个工作日办结。

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管理和使用

1.《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样式,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办法。编号的规则是:省辖市代号+所属市(区)代号+发证年度+序列号,计9位,省辖市代号为1位英文大写字母,常州为D,所属市、(区)代号为2位阿拉伯数字,发证年度取年份的末尾2位数,序列号为4位阿拉伯数字(由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批自然顺序编号)。具体编号为:常州市区D00,天宁区D01,钟楼区D02,戚区D03,新北区D05,武进D06,金坛市D07,溧阳市D08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须经统一编号并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公章后生效。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分正、副本,正本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并悬挂,副本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相关手续的凭证。

4.具有《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国税发〔200690号)文件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减免税。

5.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应在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交回《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6.《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只限本企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如有遗失,企业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办理补发手续。

7.《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年检记录由发证机关填写,负责人签章。自发证起第二年若未参加年检即为自动失效。

8.已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并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9.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10.为加强协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会同税务部门,共同做好企业的认定、审核和年检工作。具体税收减免权限和办法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事项

1.服务型、商贸型企业的认定审批期限为20061120081231。税收优惠在2008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本企业的最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3.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政策企业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性高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认真审查,做好台账、报表等基础工作,加强对认定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再就业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4.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5.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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