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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6-0008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社会救助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医[2006]4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6-12-01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6]43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卫生局

常州市物价局

 

 

常劳社医〔2006〕43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

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中医药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549号)文件精神,现将《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省统一的分类、编码和管理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丙类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甲、乙类项目, 门诊由个人帐户支付(特定项目除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应当书面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它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今后如遇省级卫生、物价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甲、乙、丙分类及支付比例,并发文公布。

五、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乙类诊疗项目、服务设施项目费用个人自付比例。

 

附1《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附2《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卫 生 局                 常 州 市 物 价 局

 

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  服务设施  通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121日印发

                                          共印150

1

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挂号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小儿及新生儿诊疗护理类费用、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非医疗服务项目等。

2、医技诊疗类

(1)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

(2)儿童及新生儿诊疗。

(3)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4)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

(5)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

(6)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

(7)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3、临床诊疗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以外的组织移植。

(2)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等诊疗项目。

(3)涉及产科、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4)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

(6)特需服务项目。

(7)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8)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

磁热疗法、小儿治疗类、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5、特殊医用材料类

(1)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2)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

(3)自费治疗项目的医用材料。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6、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2)膳食费。

(3)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要生活服务费用。

7、其他

(1)省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

(2)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在本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医药费用(急诊除外)。

(4)境外医药费和工伤等其它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项目(乙类):

1、综合医疗服务类

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15元/天。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2、医技诊疗类

(1)             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磁共振扫描(MRI)、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2)             核素内照射治疗。

(3)           直线加速器治疗。

(4)             X刀、伽玛刀治疗的项目。

上述(1)(2)(3)个人自付40%;(4)个人自付60%。

3、临床诊疗类

(1)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移植。

(2)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

(3)经血管介入诊疗。

(4)腔镜下诊疗项目。

(5)体外冲击波碎石、高压氧治疗。

(6)精神科各类量表测查。

上述(1)(2)(3)(4)(5)个人自付30%;(6)个人自付100%。

4、透析治疗

血液透析自付20%,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特殊医用材料类

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价格以内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70%,个人自付30%,超过最高支付价格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特殊医用村料最高支付价格见附表。

三、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服务项目(甲类):

《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中的甲类项目,按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附2:       

特殊医用材料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

 

序号

医用材料名称

单位

最高支付价格

1

冠状动脉支架

11000

2

其他血管支架

5000

3

除血管支架外各类支架

1000

4

心脏起博器(永久)

8500

5

心脏瓣膜

3000

6

各类导管

1000

7

各类导丝

1200

8

球囊

3000

9

各类补片

1500

10

各类吻合器、氧合器、固定器、融合器、过滤器

2000

11

人造血管

4000

12

修补环

2000

13

压力泵

1000

14

人工髋关节

7000

15

人工膝关节

9000

16

各类体内放置钉(单独计价)

500

17

上肢用各类钢板

2000

18

下肢用各类钢板

2200

19

躯干(含锁骨、骨盆)各类钢板

2500

20

颈部用各类钢板

4000

21

人工脊柱

10000

22

人工喉

3000

23

内固定髓内针

2000

24

弹簧圈

2000

25

人工间盘

5000

26

人工晶体

700

27

玻璃体切割头

1000

28

眼科硅油

750

29

眼科重水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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