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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8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培[2005]15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04-18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常劳社培[2005]15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劳社培[2005]15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

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有关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4]28)、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培[2004]82号)和《关于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劳社鉴[2004]19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工作,扩大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经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人才强企的战略高度重视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是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推动企业发展乃至全市经济发展都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济贸易(发展)局、市国资经营有限公司、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业单位都要立足“两个率先”,着眼于常州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对人才需求的特点,实施“人才强企”的战略,把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第一要务”,逐步建设一支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适应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职工的就业竞争能力,为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

二、明确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根据《常州市三年三千六百新技师培养实施计划》(常劳社培[2004]61号)、《常州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实施方案》(常劳社培[2004]63)文件精神,我市从2004年至2006年的三年内,在制造业、服务业及有关行业技能含量较高的职业中,实施三千六百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他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培养计划,2004年培养600名新技师,2005年培养1200名新技师,2006年培养1800名新技师。力争到2006年,全市主要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面持证上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比例提高到20%左右,使我市初、中、高技能人才构成的比例提升到262,各类技能人才梯次协调发展。

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着重以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目标。大中型企业每年培训职工的比例应不少于职工人数的25%,一般企业应不少于20%

要鼓励职工参加高一级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优化技术工人队伍结构。到2006年,我市企业中级工占技术工人总数达到60%以上,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达到20%以上;大中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高级工达到3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占高技能人才总数的10%以上;一般企业高级工应占20%以上,技师、高级技师应占高技能人才总数的5%以上。

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方式推动,市各经济贸易(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选择35家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合资、外资、民营企业,下同)进行试点,积极开展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成立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市有关部门参加,负责推进我市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负责日常管理、指导、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部、省属在常企业的职工培训以及全市新技师“四新”技术的培训工作;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各经济贸易(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试点企业的职工培训工作。

四、加强企业职工培训机构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负责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认真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企业要充分发挥培训的主体作用,要设立职工培训的业务管理机构,可以由人力资源部(劳资处或办公室等)统一负责管理。要把职工培训工作列入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企业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并由专人负责抓落实。

企业要采用企业岗位轮换培训、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形成以在职培训为主,以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为重点,以提高实际能力为核心,把培养高技能人才放在突出位置的企业职工培训新格局。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职工培训中心,也可充分利用现有企业教育资源(厂办技校、职工培训学校等)共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件暂不具备的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可在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与我市各技师学院(高级技校)、职业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开展企校联合培训,或者采用若干企业同类职业相对集中的办法开展培训。

五、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培训经费

企业应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经费,本企业留用的1.5%部分中应确保不少于5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职工培训经费必须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培训目标、实际效果紧密挂钩。

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察力度,对不按国家规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和不开展职工高技能培训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全额统筹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

六、改革企业高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

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试点企业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督导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的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等方法,重点评价企业职工实际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试点企业要加强技师考评工作,对企业生产一线技术复杂和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技师考评可采用企业业内业绩评定的方式,实行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考评办法。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技师考评的要素和内容,组织开展技师考核鉴定工作。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

七、建立符合企业特点的鉴定模式

要从企业生产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类型等不同要求出发,突出特色,分类实施,采取灵活多样的鉴定方式。试点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应制定相关职业(工种)的具体考核方案,并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其具体考务由试点企业负责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派质量督导员进行现场监督,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指导企业考核工作,保证评价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对社会通用性强的职业(工种)的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社会化考评的方式,确定相应的理论知识和技能鉴定内容。对已经建立国家或省级题库的职业,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题库中抽取的试卷内容进行30%左右的调整;对尚未建立国家和省级题库的职业,可由企业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岗位要求,组织专家命题,并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后使用。以真实、具体、全面反映职工实际能力与水平。

对非通用职业(工种)特别是企业生产(经营)特有或特定条件下的职业(工种)的鉴定,可由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鉴定规范,结合岗位实际要求,编制鉴定大纲和鉴定要素细目,采用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成果的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将考核的过程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与职工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相对应。理论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采取定期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评定法、产品抽样评定法、模拟仿真操作评定法和典型工件加工评定法等方式进行。

组织企业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鉴定,按照省厅《关于组织实施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工作的通知》(苏劳社鉴[2001]8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的要求实施,对业绩特别优秀的员工,可直接晋升技师或高级技师。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技术骨干,未获得相应国家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级)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国家高级职业资格(三级)考核鉴定。

八、建立有利于企业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的通道

鼓励企业和行业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和群众性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攻关等活动,发现和选拔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带头人。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局确认后,在各类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按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授予“常州市技术能手”称号,并按我省有关规定直接晋升技术等级或破格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合格的优秀选手,可直接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可允许5%各等级的优秀技术工人破格参加高一等级的考核。

九、建立健全企业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激励机制

试点企业要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与培训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在企业薪酬构成中充分考虑技能贡献的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对已聘在企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应分别享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技师、高级技师在境外培训、交流、休假、疗养保健等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待遇。企业要探索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首席高级技师”制度,并予以相应的津贴。对一专多能、复合型技能人才、岗位技术能手均应实行相应的奖励制度。企业在实施企业年金中,应向已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倾斜。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培训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一是要建立企业职工培训评估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对职工培训的重视程度、经费投入、机构设施、师资素质、教学管理、参培人数和培训合格率,尤其是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对企业贡献大小等情况,制定量化考核标准,每两年开展一次评估活动。二是要做好企业职工培训的日常服务工作。推荐有针对性的、实用性强的培训教材,建立培训信息发布机制,做好企校合作培训等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协调稀少、短缺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负责培训证书的核发,指导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组织企业职工开展技能竞赛,组织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经验交流。三是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四是做好企业职工培训办班登记备查工作。五是要加强对企业职工培训的监督检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抄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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