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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职业介绍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5-0009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就[2005]3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5-05-11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职业介绍许可告知承诺文书
关于印发《职业介绍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的通知
常劳社就[2005]3号

 

常劳社就〔20053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10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在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域内申请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重新修订了《职业介绍许可告知承诺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〇〇五年五月十一日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介绍许可告知承诺文书

 

现将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许可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省人大《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二、许可条件

以下许可条件仅适用于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具体开办条件如下: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职业介绍机构可从事下列服务活动:为求职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进行登记;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择业指导、求职咨询和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招用方法、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等咨询服务和推荐求职者;指导当事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洽谈场所和条件;向社会提供劳动力的供需、报酬等信息;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机构须有不少于 30 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出资额),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注册的机构须有不少于 10 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出资额)

6、有不少于 20 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 、有 2 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本告知承诺文书由市工商局转交本局;

2、本局收到告知承诺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件。

四、行政管理要求

    1、申请人获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后,应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

2、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3、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4、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5、职业介绍机构必须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核准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经营;

(2)提供虚假信息;

(3)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

(4)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忌从事的职业;

(5)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6)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中介活动;

(7)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
   (8)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9)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将依法对在本机关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实行一次年度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和人员资质的情况。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上予以年检记载。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取消其职业介绍资格,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

7、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及时到本局办理有关手续。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按新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定要求,需向本局申领分支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

8、本局对职业介绍机构发放的《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当有效期届满,职业介绍机构需要延续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的,由本局注销行政许可。

9、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劳动力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许可手续。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按照《常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的规定,本局将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3个月内依法进行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达到承诺的许可条件,本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结束当事人仍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本局将收回许可意见,有相关证书的予以注销。

2、因本局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局承担法律责任。本局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

3、在收到申请人的本告知承诺文书后,本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相关证书的,由本局承担责任。

4、申请人认为本局未履行告知承诺文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市政府法制办电话:6626666;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900001

5、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需要咨询的,请与本局联系,联系地址: 化龙巷2607室,邮政编码:213002,联系电话:6606572,传真:6611096,电子信箱:jiuye2000@163.com,本局投诉电话:6609865   

 

 

告知人: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申 请 人 承 诺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姓名/名称:                                  

经营场所位于:                                     

邮政编码: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机:             

    真:                     电子信箱:              

申请人从事:                            (一般填写为“境内职业介绍服务”),并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全面了解,现承诺已达到贵局告知的许可条件(或承诺履行贵局告知的义务)。

2、本人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取得许可时不从事相关的职业介绍经营活动。

3、本人承诺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贵局的有关规定,接受贵局的监督管理。

4、本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贵局责令限期整改结束后仍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自愿服从贵局收回许可意见,有相关证书的予以注销。

5、本人承诺以上陈述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

 

(已设企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盖企业公章;拟设企业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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