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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再就业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4-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就管[2004]47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4-04-08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再就业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再就业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就管[2004]47号

常劳社就管[2004]47

 

关于印发《常州市再就业培训

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劳动(人事)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规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掌握就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现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常州市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00四年四月九日

 

 

抄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常州市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为保障“政府引导、信息联网、资源共享、社会参与、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制的良性运行,现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1]14)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承担再就业培训项目单位的确立

由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培训能力申报再就业培训项目,参加市就业管理机构举办的公开招标活动,竞争获得培训项目,经市就业管理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实地考察确定委托培训单位,并签订再就业培训协议书。

二、建立审核备案制度

定点机构必须坚持“先审核备案、后培训办班”的制度,在办班前一周向市就业管理机构填报再就业培训办班审核备案表,并报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员名册和排课表等备案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开班。

三、再就业培训的教学管理

定点机构须严格按照市就业管理机构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理论和实践教学,开设操作训练课的技能培训类专业(工种)的学员实习课时须占总课时的50%以上。对任课教师的资格要严格把关。建立学员的出勤、面授、实习、考核记载,及时准确地汇总成绩并按要求上报统计报表。主动接受就业管理机构开展的抽查、听课、监考等监督。

就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定点机构培训教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审核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定点机构年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结业考核与职业资格鉴定

各专业(工种)培训结束,必须根据培训目标进行结业考核,具备条件的专业(工种)要积极组织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1)开就业培训结业考核。办班结束前一周向市就业管理机构进行考核申报,由市就业管理机构委派考核员配合培训机构组织理论和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就业培训结业证书》。

(2)国家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凡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专业),由培训单位直接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并报市就业管理机构备案。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鉴定,合格者颁发劳动保障部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经费补贴

定点机构按照《再就业培训协议书》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特困群体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参照《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劳就【200042号)的规定,按照再就业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的再就业率以及创业成功率等情况核拨再就业培训补贴。

六、其它

1、建立培训就业信息反馈制度。定点机构应及时做好培训学员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同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促进培训和就业的紧密结合。

2、实行定点机构的年度复核评估制度。将培训规模、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率、创业成功率以及学员满意程度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提高定点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3、严禁转包培训任务。定点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培训能力并承担再就业培训任务,凡签订《再就业培训协议书》的培训项目,一律不得转包给其他单位培训,一经发现有转包行为立即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4、不得变相乱收费。定点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对开展再就业培训补贴项目培训时,应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培训费减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变相额外收取培训费用。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并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

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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