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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9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险[2003]224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12-22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完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意见
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制度的意见
常劳社险[2003]224号

 

常劳社险[2003]224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严格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职工退休审批的行为,确保依法行政,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现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13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省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劳社险[2003]8号)等文件规定,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退休申报

(一)职工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年龄应该退休,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退休申报手续。用人单位将职工基本情况按照我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公示制度〉的通知》(常劳社险[2001]146号)的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任何疑问的,应完整填写《常州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呈报表》,经职工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职工档案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情况表》(工资横卡)以及女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人员,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其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出退休书面申请,由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相应的表格并经自由职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协保”、失业等人员,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仍按常劳险[2000]15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退休审批

(一)参加我市市区(不含武进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各类职工退休,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和职工申请退休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的,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并出具盖有经办人签章和经办机构业务审核专用章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清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退休申报材料后,一般应在即日完成退休审批。由于参保对象本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涂改、编造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名称等记录,或提供非原始档案材料等情况的,应中止退休审批程序。待进一步核查认定后,再进行退休审批。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应在其《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退休审批专用章和经办人印章,并且载明退休人员的复查权、复议权、诉讼权和期限,再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自职工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规定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特殊情况处理

(一)单位提供的职工个人档案资料不完整或有涂改,又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导致无法确认的,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办理退休。

(二)实行特殊工种申报备案制度

1、凡设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的国有、县(区)属集体企业,按附表(一)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本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名录,特殊工种当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量等资料。

2、申报名录的同时,应附报本行业特殊工种的文件和相关规定特殊工种的标准。

3、各企业申报之前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并将职工反映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4、申报名录和资料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作为各企业特殊工种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

5、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1月底前按附表(二)申报本单位上年从事特殊工种花名册和起止时间资料。

6、没有设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如调进人员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经历的,也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并建立相应档案台账和资料。

(三)实行管理技术岗位申报制度

1、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本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各企业确定的管理技术岗位,按附表(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名录以及该岗位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

2、申报名录和资料作为各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女职工办理退休的依据之一。

四、其他

(一)职工本人在接到不予批准其退休的决定后,对退休审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因制造虚假档案材料等而中止退休审批或其他原因而造成退休审批时间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养老待遇,属于单位责任的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属于本人原因由本人承担。

(三)对于发现弄虚作假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追回已经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同时,对用人单位责任人及法人代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发现弄虚作假提前退休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在社会保险管理档案中注明,并进行重点监控。

(四)新办理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用人单位在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后,其档案移交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按规定进行管理。

五、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41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按本意见要求进行规范。

附件:1、《常州市企业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名录》

2、《常州市企业     年度从事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职工名册》

3、《常州市企业管理技术岗位名录》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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