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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下发《常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9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3]167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9-29 公开日期:2003-09-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操作办法
关于下发《常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2003]167号

常劳社〔2003167

 

关于下发《常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关于常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办发[2003] 34号),使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各有关企业等单位,在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现将《常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操作办法》下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1、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操作规定

          2、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 州 市 区 企 业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操作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常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规定参加常州市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的退休人员,以及自由职业人员中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了手续的退休人员均为我市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对象。

企业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单位的退休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成批移交:1、退休人员原管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与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退管中心)签订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2、按居住地分布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3、召开退休人员会议(或采取其他有效方法),传达上级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精神,向每一位退休人员发《致企业退休人员的一封信》;4、按规定整理好档案,根据市退管中心的移交计划办理档案移交。

第四条  新增人员移交:1、办理退休手续前,由个人持单位提供的“户籍(居住地)证明单”,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口专用章;如退休后因户籍地和居住地不一,需要在常年居住地社区享受管理服务的,应持“户籍(居住地)证明单”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站)确认居住情况;2、参保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新增退休人员时,同时提供“户籍(居住地)证明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3、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条  异地人员移交:本市退休人员户口在异地,并且不在本地居住的,目前暂由原单位管理。如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主体将不存在的,可以由原单位自主选择区以上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托管。具体手续同第三条“成批移交”。

第六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随退休人员信息一同转移。

     

第七条  市退管中心接到原单位移交的个人基础信息表后,按退休人员属地分布,及时向各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移交,同时通过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信息管理网络传输给各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市退管中心负责组织各区分批接收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八条  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接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后,负责将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扩充信息录入电脑;按照市退管中心的部署,分批接收、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第九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接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后,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核对个人信息,建立本地区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台账;向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指导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并及时将新增退休人员编入该管理服务网络。

                           

第十条  关于养老保险业务:

 1、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失去供养条件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应于当月30日前(最迟不超过次月5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人员减少,并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申领丧葬抚恤费和救济金、办理供养手续。

2、按照上级的部署,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按期完成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3、退休人员因户籍或常年居住地发生变更,需改变管理服务属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应于每月30日前,持“户籍(居住地)证明单”,向市退管中心申报办理管理服务对象变更业务。

4、市退管中心根据管理服务对象变更情况,按月通知街道(乡镇)调整管理服务对象,每季度末通知各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档案转移业务。

5、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后,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和发放业务统一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原管理单位的个人信息,在办理移交前,经核对后移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原办理退休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申报资料仍由原区级经办机构负责保存和备查。

第十一条  关于行业统筹单位:

企业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单位,应于11月底前完成退休人员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市退管中心负责建立管理数据库,参照本地办法,逐步转入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关于工作机构信息:

各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地点、联系电话、专(兼)职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及时向市退管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101日起实行。

 

 

 

   

 

 

 

 

 

附件1

企业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操作规定

一、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之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鉴别,作出分类,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

二、退休干部档案材料的分类与目录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退休工人档案材料的分类与清单目录如下:

1、履历材料。包括在职期间填写的各种履历表、各类登记表和与之相关的个人自传材料等。

2、各类鉴定材料。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提前退休工种核定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核定表》等。

3、各类学历和评聘技术职务材料。包括院校报考登记表,各层次的学历毕(肄、结)业登记表,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审批)表等。

4、政审材料。包括本人入党、入团、参军、出国和家庭主要成员的政治历史情况证明等相关的材料。

5、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以及民主党派的相关材料。包括各类申请书、志愿书等。

6、奖惩材料。包括各种奖励、立功、表彰、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各种单位内的处分、审查材料和劳教决定、法院判决等相关材料。

7、其他材料。包括招工、分配的审批表,工资调整审批(登记)表,出国审批材料,退休(职)审批材料,工龄审批、认定材料等。

三、退休人员档案中必须具有下列材料:

1、常州市企业职工退休(职)呈报表

2、常州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党团员的入党、入团志愿书

四、退休人员档案中一般应有下列材料:

1、所在单位填写的职工登记表

2、学历证明

3、专业技术职称审批材料

4、在职期间的奖惩材料

5、在职期间的调整工资审批表及工资卡

五、下列人员必须具有的相应材料:

1、因病提前退休(职)人员的相关审批材料

2、提前退休人员的《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登记表》

3、享受工伤待遇人员的《企业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4、受刑事处罚人员的有关刑事处罚材料

5、各级劳动模范的评审材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的特殊待遇审批材料

六、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在转移退休人员的档案前,应补齐相关材料。确实无法补齐的,要在转移档案材料清单中注明,并说明原因。

七、移交档案材料要求填写《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花名册》,以及《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汇总表》。

 

 

 

附件2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对各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业务规定如下:

一、档案接收

1、按照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意见和操作要求及时接收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2、建立档案交接登记台账,对档案的接收、入库、保管明细记录。

二、档案保管

1、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要求配置档案保管设施。档案柜、架坚固适用,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高温措施齐备。

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做好档案保管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3、应设专人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三、档案的提供利用

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1、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并办理登记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应告知阅档规定,在指定阅档地点查阅。

2、本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亦按规定办理登记。

3、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4、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5、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手续,并要求按期归还。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四、档案的转递

1、由于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属地发生变更,需要转递档案的,依据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通知办理。

2、对转出的档案按统一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转移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3、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4、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催回,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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