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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若干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9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3]157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9-10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若干意见
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若干意见
常劳社[2003]157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

的若干意见

常劳社〔2003157

为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常发[2002]52号)、《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常政发[2003]122号)精神,大力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其促进自主创业和孵化微小型企业的作用,现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非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

非正规就业是指本市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个人创业、合作创业方式进行生产自救,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是指本市失业人员组织开展非正规就业活动,获得一定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

二、劳动组织的服务范围

劳动组织的服务范围是: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及配送、家务、陪护等家政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市政市容的保洁、保绿、车辆管理和提供“学生小饭桌”等便民利民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的劳务等。

三、劳动组织的服务原则和方式

劳动组织按照自筹资金、自负盈亏的原则,采取个人独立出资、合伙出资等方式进行非正规就业的劳动。

四、劳动组织的名称

劳动组织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从业特点、组织形式。凡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称“服务社(站)”;从事加工业的称“工场”;从事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劳务的称“劳动服务队”等。劳动组织名称前可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五、劳动组织的申办条件

(一)符合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服务范围。

(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

(三)该劳动组织中失业人员所占从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四)具有能够满足劳动所需的资金。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资金、设备、场地等资源扶持劳动组织,也可接受社会个人的资助,但均不得作为投资参与劳动组织的分配。

六、劳动组织的认定程序

(一)认定劳动组织,由筹建负责人或发起人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表》,并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经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三)经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认定,发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的《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七、对劳动组织的扶持政策

(一)对发起(合伙)组建劳动组织的失业人员或个人创业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一次性拨给。

(二)凭《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书》,可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年内享受免征该劳动组织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均免征)和从业人员中原为失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三年内免征除社会保险费以外的其他各类社会性缴费。

(四)对发起(合伙)组建劳动组织的失业人员或个人创业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五)符合条件的劳动组织和从业人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六)对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办理个人人身伤害及在劳动(服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办理综合保险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适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八、劳动组织的管理

(一)劳动组织必须与从业人员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劳动组织和从业人员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从业人员进入劳动组织时,其《就业登记证》交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并在《就业登记证》上做好工作经历记录,退出劳动组织时,由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将《就业登记证》退还本人。

(二)劳动组织所需发票,凭《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申办定额专用发票领购,劳动组织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保管、使用发票,不得将发票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三)劳动组织需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可凭《常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市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和代码卡后办理。

(四)劳动组织如暂不具备财务管理条件的,应委托所在街道(乡镇)或有关专业机构代理其财务管理工作。

(五)劳动组织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按规定填报劳动组织经营情况及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并由所在街道(乡镇)汇总后,定期分别报区、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和主管税务机关。

(六)劳动组织更换负责人、改变组织名称、出资额、经营项目、经营场所等事项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七)对劳动组织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重点是劳动组织的服务范围、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情况。对年检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一年,累计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八)劳动组织发生自行终止、自主解散、或转为经济组织等情况时,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武进区、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OO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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