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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索 引 号:014109315/2003-0008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劳社[2003]129号 发布机构:市劳动局
生成日期:2003-07-21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常劳社[2003]12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高级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建立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制度,特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鼓励高级技能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技术业务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2000年8月29日颁布)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常州市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常劳社培〔2003〕2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国家、省、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由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联合命名。评审委员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申报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后授予能手称号;“江苏省技术能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申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后授予能手称号。常州市技术能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市级技能竞赛产生,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并命名的技术能手组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条件为:1、常州市境内各类企业职工;2、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3、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高级技师;4、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及多次在国家、省级竞赛获得优秀成绩者。

第五条 “常州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为:1、第四条的1、2项条件;2、市级一类竞赛前10名、二类竞赛前6名(一类竞赛系指常州地区跨行业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二类竞赛系指市有关部门、行业牵头举办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 由设辖市(区)的或市属行业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推荐上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申报“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需呈报以下材料:1、《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表》;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证明。

第八条 “常州市技术能手”由组织技能竞赛的部门在竞赛结束后1个月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同时报送《常州市技术能手申报表》、竞赛成绩和有关原始材料。“国家、江苏省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须呈报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或获得荣誉证书等情况说明。

第四章 评审奖励

第九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每次控制在10人左右,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辖市及行业技师、高级技师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常州市技术能手”每年命名一次,每次控制在30人左右。

第十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200元。“国家、省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常州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优先推荐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级技术比赛第一名,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常州市职工技术大赛第一名,可荣获“常州市‘五一’劳动奖章”光荣称号。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和评选费用由市财政局核准拨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津贴不得与其他政府津贴重复享受。

第十二条 “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荣誉证书和津贴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在有效期内每年跟踪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撤销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政府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获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奖励后,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津贴或奖金,今后不得参加此项评选。

第十四条 常州市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有关奖励政策,从200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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