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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06-0009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6]11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6-11-21 公开日期:2008-03-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6]114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6]144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卫生改革,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2007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0%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以上。到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10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比例达到100%,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60%以上。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以区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调整和优化城市基层卫生资源布局。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布局规划和基本标准,原则上按照每510万人口或街道(镇)所辖范围规划建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市有关规定,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落到实处。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使用的居民小区,挪作他用的社区卫生服务配套用房应恢复原使用功能;新建的居民小区和老小区改造时,应按标准配置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未按城市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加强标准化建设,做到基础设施配套、常规设备齐全、就医环境温馨、服务质量一流。

  (五)加强队伍建设。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到2008年,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率达到90%以上。城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挂钩社区无偿提供人才培训服务,通过传、帮、带等形式帮助社区培养适宜人才。做好优秀人才引进和开发工作,引导全科医学专业毕业生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优先录用。全面实行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一年的规定。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其开展服务提供便利,确保其享受相应待遇。

  三、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六)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性质。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七)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任务,并受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中医师,开展中药治疗、针灸、推拿、养生保健咨询等特色服务。

  (八)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惠民服务,开设惠民门诊。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

  四、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九)依法实行准入和监管。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和机构准入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监督和指导;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社区卫生发展规划的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行为。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十)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引导和组织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积极落实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相关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区首诊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医。

  五、改革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十一)改革财务核算方式。要规范和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要实行独立核算,其业务收支节余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各辖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区为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十二)改革内部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推行全员聘用制,使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逐步向岗位管理转变。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根据劳、责、绩、效综合考核,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形成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技术水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的综合考核紧密挂钩的机制,充分调动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十三)完善药品采供方式。以市为单位,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积极探索药品统一配送的支持体系,努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六、落实城市社区卫生经济政策

  (十四)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市、辖市(区)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配套建设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2007年开始,对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直接面向群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2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照城市常住人口扣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元的标准对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新北区进行补助,区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7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并逐年增加补助标准,到2010年达到人均不低于20元的标准。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要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由市卫生、财政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根据考核结果下拔补助经费。

  (十五)认真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方便群众就医。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降低15%25%以上。慢性病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其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

  (十六)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管理。按照市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规定,继续落实《收费许可证》管理、价格公示和收费结算清单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行为。个性化服务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服务时间、次数或服务人数收取费用;不列入国家统一规定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之内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可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自主定价,报所在地辖市(区)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社区医疗机构要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实行医药价格远程联网,及时获取医药价格信息。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收费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医疗卫生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在无偿提供给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期间,按国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机构向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构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扣除。

  七、努力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切入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社区卫生服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发展环境。市政府成立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辖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的重大问题。各街道(镇)要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并落实专人联系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深入开展创建省级社区卫生服务先进区(市)活动,并纳入各辖市(区)政府工作目标,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十九)明确部门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规划、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财政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

  人事部门负责完善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制定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

  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的落实,并依法加强监督。

  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积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61121

主题词:社区卫生 服务 实施意见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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