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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315/2007-000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7]18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3-12-03 公开日期:2003-12-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而制定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市政府关于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7]183号

市政府关于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实施意见

常政发[2007]18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加快常州重点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创新能力,加强科教城公共研发机构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形成研发团队和人才集聚高地,促进区域科技创新,现就常州科教城“金凤凰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在市科教城管委会引进认可并注册的公共科技研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等公共平台,从事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和软件、新能源、环保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科研工作,具有相对应的职称或学历,或有高新技术项目和成果在常州区域内研发和转化的高层次人才、技术骨干和研发团队负责人及作出特殊贡献者。

     二、资助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其科研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项目研发启动经费100-300万元;每年安排由本人支配的资料费等经费8万元; 5年内每月发给资助6000元;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的差旅费;落户常州的,发给一次性安家费80万元。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世界500强企业(含著名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专职在科教城工作,5年内每月发给资助30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10万元。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教授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专职在科教城工作,3年内每月发给资助25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10万元。

(四)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在科教城工作,3年内每月发给资助20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8万元,其中海归人员发给安家费10万元。

(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在科教城工作,3年内每月发给资助1000元;落户常州的,发给安家费5万元,其中海归人员发给安家费8万元。

(六)上述(二)、(三)、(四)、(五)类人员,短期在常州科教城工作的,资助参照相应标准,并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七)常州科教城引进的研发团队带头人、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负责人,业绩显著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于为常州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采用一人一议的办法给予资助。

(八)因工作需要,经市科教城管委会同意,可提供高层次人才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活动的差旅费资助。

(九)自主研发的重大科技成果(技术转让费100万元以上)在常州转化的,对研发团队奖励转让费额度的5%10%。

三、其它

(一)市政府在常州科教城设立“金凤凰计划专项资金,由财政列入预算。

(二)在科教城工作的高校及其它各类企业研发机构、科技孵化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的高层次人才资助,仍按原办法、原渠道执行。市科教城管委会可对上述单位有关人员组织业绩考评,给予奖励。

(三)本意见资助的对象,不再享受《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常办发[2006]9号)的政策。

(四)“金凤凰计划 由市科教城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并成立由市科教城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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